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抚州市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抚府发?009?4?

抚州市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抚府发?009?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6-02 04:25:28 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03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监管力度,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抚州市人民政
抚州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抚府发?009?4叶/td>
发布日期 2009-04-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td>
  第一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市场监管力度,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商务部〉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746.html">酒类流通管理办泔/a>?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抚州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酒类流通执法工?具体执法工作由抚州市商业行政执法稽查支队负责、/div>
  各县(?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区域酒类流通执法工作、/div>
  第三 《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制度在国产白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配制酒和进口酒等酒类上实施,啤酒除外。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本办法提供《随附单》、/div>
  第四 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应主动向上游供货商索取《随附单》,并主动向下游购货单位开具《随附单》、/div>
  第五 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酒吧、茶馆、夜总会及个体工商户等)在采购酒类商品时,应主动向上游供货商索取《随附单》、/div>
  第六 酒类经营者在运输、存储酒类商品时要做到一货一单,单货相符,单随货走,有单必有货。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存储在本企业的酒类商品除外、/div>
  第七 酒类批发经营者(包括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在申购《随附单》之前,应先依照《办法》向当地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按要求提交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还必须提交生产许可证和质检部门出具的酒类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的复印件、/div>
  第八 酒类批发经营者首次申购《随附单》时,必须携带《备案登记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近期酒类进货《随附单》、加盖公章的委托人有效证件,方可申购。对进口酒类商品还需提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div>
  第九 《随附单》实?ldquo;以旧换新制度。对再次申购《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需提供已使用过的《随附单》存根联、《备案登记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近期酒类进货《随附单》、加盖公章的委托人有效证件,方可申购新的《随附单》、/div>
  第十 《随附单》按?ldquo;统一管理、分级负?rdquo;?ldquo;谁登记、谁发放的原则,由酒类流通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县(区)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向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统一购买《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向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地的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申购《随附单》、/div>
  第十一 《随附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其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随附单》中品名?ldquo;规格?ldquo;数量?ldquo;金额?ldquo;生产日期等内容须如实填写,且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div>
  第十二条 各级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要加强《随附单》管理,做好《随附单》的发放工作,建立《随附单》发放管理台帐,加强对《随附单》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严格申购发放程序。同时,还要认真做好酒类经营者随附单需求数量的统计工作,并保管好《随附单》存根联、/div>
  第十三条 各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 并根据《随附单》内容建立购销台帐,保留三年、/div>
  第十四条 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买卖和骗取《随附单》、/div>
  第十五条 《随附单》如有遗失,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遗失的单据起止号报告发放《随附单》的酒类流通管理部门、/div>
  第十六条 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酒类经营? 一经查 ,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和所属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div>
  第十七条 各级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要每月掌握、统计酒类商品批发销售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将酒类批发销售情况通报给同级主管税务机关。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酒类批发销售情况切实强化税源管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并将酒类批发商税款缴纳情况按季度通报给同级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div>
  第十八条 《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 并按商务部统一下发的带有防伪标志的表样印制,抚州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号和监制、/div>
  第十九条 各级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div>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0日后施行、/div>
地区9/font>江西
标签9/font>市场监管流通管?nbsp;流?nbsp;酒类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