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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目标责任的通知(厦府办〔20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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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22 02:47:08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49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 -201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0〕98号
发布日期 2010-05-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 -2012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制度。

  (四)农业和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农产品产地准出负责。

  二、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

  (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各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等各项保障措施。

  (三)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和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六)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并落实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各村(居)委员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区政府对部门和镇(街)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八)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九)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标

  (一)种植业产品

  1、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96%以上。

  2、水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98%以上。

  3、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97%以上。

  4、种植基地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98%以上,不得检出禁用农药残留。

  (二)畜牧业产品

  1、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9%以上,养殖基地不得检出违禁药物残留。

  2、饲料产品及养殖环节盐酸克伦特罗监测合格率保持在100%以上,莱克多巴胺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100%。

  3、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三)水产品

  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养殖基地不得检出禁用渔药残留。

  (四)农业投入品

  1、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假劣农资投诉举报受理率达到100%。

  (五)全市各牲畜屠宰场、岛内家禽集中交易市场、入岛动物产品报验站的检疫率达100%。

  四、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2010年至2012年每年年底,市政府将本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因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不力、造成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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