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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农牧发[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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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5-17 09:05:44 来源9a href="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105/t20110513_1993289.htm"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农业?/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474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农业部现发布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起施行、/div>
发布单位
农业
农业?/div>
发布文号 农牧发[2011]4叶/td>
发布日期 2011-04-11 生效日期 2011-04-1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2022年修订:
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5044.html">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022年第1号)
将第一条中?ldquo;《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rdquo;修改?ldquo;《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rdquo;、/td>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9/div>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div>
  附件: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div>

  为贯彻落实〉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765.html">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加大对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如下从重处罚的规定
  一、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依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91439.html">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宙/a>》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000元的,并?万元罚款;货值金?000元以上不?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0倍的罚款。对饲喂了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依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146.html">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禁药品,依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428.html">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没收、/div>
  二、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0倍罚款、/div>
  三、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依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24505.html">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鲜乳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0倍罚款、/div>
  四、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依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收购的生鲜乳货值金?倍以?0倍以下罚款;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div>
  五、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5倍以?0倍以下的罚款、/div>
  六、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新的处罚规定的,对相关违法行为在新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div>
  七、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 />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2011?月发布和实施的食品相关法规汇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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