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005?18?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005?1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5-11 10:51:51 来源9a href="http://www.taiyuan.gov.cn/?sj=46173"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132
核心提示?00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两节期间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005?18叶/td>
发布日期 2005-1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9/div>
  200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两节期间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佛/div>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对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整体工作安排要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要严厉打击节日期间各类制售假劣食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对相应监管环节负责,避免两节期间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div>
  二、明确重点,加强监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措於/div>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环节食品安全现状,针对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抓住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div>
  重点环节: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重点品种:食用油、酱油、醋、水产品、酒类、饮料、液态奶、小麦粉、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节日消费量大,安全隐患多的食品;重点区域:广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肉制品和豆制品生产加工经销单位、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等。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本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按照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农业部门要强化源头监管,加强对蔬菜农药残留的监测和肉品市场准入管理;质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流通环节实施重点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对涉嫌有质量问题食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卫生部门要重点检查餐饮业、集体食堂的食品原料进货、卫生状况,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盐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防劣质盐和工业盐流入消费市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综合监督工作。食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部门职能各司其职、/div>
  三、制定方案,严格制度,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佛/div>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严格节日期间值班制度,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加强市场巡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状况。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按照《太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查明事故原因,控制事态发展,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对迟报、误报、瞒报、不报和监管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照《太原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div>
  四、严格要求,收集信息,认真做好两节期间检查总结工作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管记录。在进行日常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中,要注意收集各环节监管的具体事例并做好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两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并?006??7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
  组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处)、/div>
  电话?228308 传真9span class="Apple-style-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x; line-height: 25px; ">4228310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地区9/font>山西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3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58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