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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梅府通?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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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5-10 02:04:31 来源:广东梅县人民政?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1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盐业市场管理,禁止销售非碘盐、违章盐、假冒伪劣食盐等盐产品,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有效实施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9/div>
发布单位
广东梅县人民政府
广东梅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府通?008?叶/td>
发布日期 2008-03-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盐业市场管理,禁止销售非碘盐、违章盐、假冒伪劣食盐等盐产品,保障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有效实施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215.html">食盐专营办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134.html">盐业管理条例》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225.html">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侊/a>》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9/div>
  一、广东省梅县盐务局是我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区域内的盐业市场管理工作、/div>
  二、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我县的加碘食盐,工、农、牧业用盐及其他用盐统一由广东省梅州盐业总公司梅县分公司专营、/div>
  三、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批发、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食盐批发或食盐零售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购销盐产品,不得擅自从外地(县)购进盐产品销售,同时食盐实行准运?rdquo;制度,运输盐产品必须持有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核发?ldquo;准运?rdquo;,严禁无证运输盐产品、/div>
  四、对非法加工、储运、销售盐产品及扰乱市场秩序的,除没收其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以该盐产品价?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盐产品的,依照《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处罚、/div>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不法商贩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div>
  六、公安、经贸、工商、卫生、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广播电视、教育、盐务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高管会)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div>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div>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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