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010?9号)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兴市府办?010?9号)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5-10 01:58:10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70
核心提示:为落实梅州市府办《转发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010?2号),强化调控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现就做好我市粮油供应和粮价基本稳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兴市府办?010?9叶/td>
发布日期 2010-07-0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梅州市府办《转发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梅市府办?010?2号),强化调控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现就做好我市粮油供应和粮价基本稳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寻/div>
  各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粮油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站在讲政治、讲稳定、谋发展、促和谐的高度,迅速行动起来,狠抓各项促进生产、保障供应、稳定价格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亲自抓安排、抓协调、抓落实、抓督查,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将省委、省政府和梅州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任务,全面贯彻一系列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价格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凡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div>
  二、成立机构、落实责仺/div>
  为及时准确掌握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确保全市粮油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市政府决定成立兴宁市粮油保供稳价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粮食局、经贸局、财政局、物价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粮食局。负责平稳粮油价格工作的综合协调,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负责对粮情价格预测,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负责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按市政府安排的各级储备粮油储存、保管、轮换等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市物价局等有关单位,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div>
  (二)市经贸局。负责有关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以市场平稳为目标保障粮油市场稳定、/div>
  (三)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核发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各项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div>
  (四)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div>
  三、加强监测、及时上?/div>
  市粮食局要认真加强对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及时对粮油供求形势及其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和分析。应将影响较大的粮油加工企业、粮油市场、超市列入监测重点,并与他们签订责任书。市粮食局要指定专人负责,逢周一、二、四采集整理监测情况并上报有关部门。对重要粮油品种要加强监测和分析研究,以保持市场粮油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要及时准确掌握粮油购销和库存动态,指导粮油经营企业搞好粮油购销。加强对粮油流通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政府、/div>
  四、保障有力、确保粮食安?/div>
  市有关部门应继续完善粮食应急保障,加强以定点粮食加工厂等各种应急保障管理,定期检查、监督相关企业,并与定点企业签订责任书,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广东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规定,加强粮食市场执法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安全、/div>
  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九日
地区9/font>广东
标签9/font>市场监管价格粮油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