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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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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5-09 02:47:05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151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7〕18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动生猪生产发展
 
  省政府文件
 
  生猪是我省养殖业中的主导产品,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当前生猪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较好,要抓住有利条件,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生猪生产发展步伐,千方百计提高生猪生产水平和抗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生猪生产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二、保护母猪生产能力
 
  认真落实国家对母猪饲养补贴政策,今年的母猪饲养补贴暂不与母猪保险挂钩。补贴标准为每头5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6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20%。母猪饲养补贴要在8月15日前落实到养殖场(户)。同时指导良种猪场挖掘生产潜力,增加优良种猪和商品仔猪市场供应。对全省存栏能繁母猪进行保险,对养殖场(户)的保费由财政进行补贴,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养殖户承担20%。从2008年开始,实行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继续实施省级畜禽良种补贴,2007年全省原种猪场的补贴资金要在8月15日前落实到位,以提高生产母猪的供应能力和质量。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技术,加快推广品质好、抗病抗逆性强、生产性能高的优良品种。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的补助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强化生猪疫病防控
 
  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因防控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需要扑杀生猪的养殖场(户),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予补助。加强生猪疫病监测和消毒灭源工作,努力保证疫苗供给,加强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检查,保证免疫效果。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加强产地检疫,强化对生猪调运、交易和屠宰等环节的执法监督。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省财政负担,注射疫苗等其它防疫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五、继续推进生猪规模养殖
 
  要以发展大中型规模养殖企业、建设规模小区和培育专业大户为重点,提高商品化基地建设水平。对大型生猪生产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资金安排中要给予重点扶持。要高度重视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处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污染环境。省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养猪场(小区)补贴专项,用于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的补贴,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六、减免生猪税费或降低税费标准
 
  生猪养殖环节不交纳任何税。生猪收购贩运环节在销售地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准在收购地征收。从现在起到2008年12月31日,继续缓征生猪屠宰环节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屠宰上市的生猪,只在市场环节征收市场管理费,每头收费不超过5元。要认真清理与生猪有关的收费项目,凡国务院和省政府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七、继续加强对生猪生产用水用电用地的支持
 
  对生猪生产及其非经营性饲料加工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养殖场(小区),其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畜禽养殖场(小区)用地范围内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为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贷支持
 
  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尤其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给予重点支持。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为生猪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帮助解决养猪“贷款难”的问题。各级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
 
  九、做好猪肉等副食品供应工作
 
  恢复建立省市两级猪肉储备体系,完善储备调节功能。要增加牛羊肉、禽肉和禽蛋供应,加强产销衔接,健全应急调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保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各地尤其要重点保障好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的市场供应。切实做好外销生猪的运输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十、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和监测
 
  坚决打击私屠滥宰,严禁未经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行为。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加强对生猪生产、屠宰和零售等环节数量和价格情况的全面监测,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及时全面可靠的数据支持。
 
  十一、对城镇低保对象和家庭困难学生发放补贴
 
  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的措施,确保享受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降低。采取措施,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困难学生给予必要补助。
 
  十二、落实“菜蓝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
 
  地方政府切实负起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责任,认真落实好国发〔2007〕22号文件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要及时解决猪肉等副食品供应、价格和市场管理方面的问题,同时要加强产销区协作,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基本稳定。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地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大力宣传政府采取的相应措施,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加强正面报道,防止不当炒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内贸、工商、质检、统计、银监、保监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文件精神,抓紧明确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各设区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在8月25日前,将贯彻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告省政府。
 地区: 江西 
 标签: 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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