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刘/div>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保护,发展蔬菜生产,保障城市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div>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保护区的菜地(包括规划发展为菜地的土地)及其设施、/div>
第三条 蔬菜基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div>
市、县和有蔬菜基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div>
第四条 蔬菜基地的常年菜地面积应当按照城市人口人均不低于3厘地的标准确定、/div>
第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主管全市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对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实施监督、/div>
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征用和土地权属管理工作、/div>
规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div>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农场负责本辖区内蔬菜基地的保护工作、/div>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div>
第七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在蔬菜基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div>
第二章 划 宙/div>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状况,划定蔬菜基地保护区、/div>
蔬菜基地保护区分为下列三级:
(一)一级保护区,是指长期保留的菜地:/div>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规划发展为菜地的土地;
(三)三级保护区,是指近期需要保留的菜地、/div>
第九条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市蔬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div>
第十条 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有农场为单位进行,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div>
划定的蔬菜基地保护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蔬菜基地保护区标志的制作标准,由市蔬菜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保护区标志、/div>
蔬菜基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市土地管理部门、蔬菜管理部门应当绘图造册,建立档案、/div>
第十一条 划定蔬菜基地保护区,不改变保护区内土地的权属关系、/div>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div>
第三章 保 抣/div>
第十三条 在建立蔬菜基地保护区的地方,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与其所属的国有农场之间应当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div>
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蔬菜基地的等级:/div>
(二)蔬菜基地的范围、面积、地块;
(三)蔬菜基地的设施:/div>
(四)保护措施;
(五)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div>
(六)奖励与处罚:/div>
(七)其他事项、/div>
承包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承包合同中应当载明承包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保护责任、/div>
第十四条 除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禁止征用或者占用一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严格控制征用或者占用二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对三级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征用或者占用、/div>
第十五条 征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蔬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再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div>
第十六条 乡(镇)、村的企业建设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有农场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手续、/div>
第十七条 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前,必须征得蔬菜管理部门同意、/div>
第十八条 征用、占用保护区内菜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一)征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3万元;
(二)乡(镇)、村和国有农场的企业事业单位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1.5万元:/div>
(三)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菜地的,每亩不低于1万元、/div>
市人民政府根据被征用、占用菜地的土地资源状况,可以制定新菜地开发基金缴纳具体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新菜地开发基金。 未按照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div>
第十九条 新菜地开发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并?日内转入市财政部门新菜地开发基金专用账户,专户储存。市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新菜地开发基金时,必须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本农田专用收款收据,并交市财政、市蔬菜管理部门各存一联、/div>
第二十条 新菜地开发基金必须用于菜地的开发、建设、改造和科研,其主要部分用于开发补充新菜地。新菜地开发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div>
新菜地开发基金使用计划由蔬菜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蔬菜管理部门的监督、/div>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内菜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应当按?ldquo;占多少,垦多?rdquo;的原则开发补充新菜地。如果新开发菜地达不到质量相当的被征用、占用菜地的,可以按两倍于被征用、占用菜地面积补充新菜地。具体补充方案由市蔬菜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div>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每年城市人口的增长情况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部门安排一定数量的周转菜地,确保常年菜地面积不减少、/div>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废保护区内的菜地。已办理征用审批手续的菜地,用地单位一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市或者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者荒废菜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有农场收回承包经营权、/div>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蔬菜基地、/div>
蔬菜管理部门和承包经营者应当做好蔬菜基地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div>
征用、占用保护区内的菜地或者在保护区附近兴建工程项目,不得损坏蔬菜基地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设施标准修复或者重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div>
第二十四条 保护和改善蔬菜基地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div>
蔬菜基地及其周边地带,严禁下列行为:
(一)倾倒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
(二)排放粉尘、有毒有害的气体或者污水;
(三)兴建、扩建有严重污染的工程项目;
(四)对蔬菜施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div>
第二十五条 市蔬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实际,做好宏观调控工作,科学安排蔬菜生产年度指导计划和施播指导计划、/div>
第二十六条 蔬菜基地承包经营者应当在蔬菜管理部门指导下,科学地保养和利用菜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种植优良品种,提高菜地综合能力、/div>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蔬菜生产风险保障机制,为承包经营者提供生产、技术、经营等社会化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div>
第四章 处 罙/div>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变更蔬菜基地保护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div>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市蔬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批准征用、占用保护区内蔬菜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非法征用、占用的蔬菜基地应当予以退还、/div>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缴新菜地开发基金。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div>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截留或者挪用新菜地开发基金的,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对主要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蔬菜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侵占、破坏蔬菜基地的,擅自改变设施用途的,责令退还或者限期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div>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div>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蔬菜基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div>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属于土地、公安、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div>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蔬菜基地面积减少,情节严重的:/div>
(二)对侵占、荒废菜地行为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新菜地开发基金的、/div>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iv>
第五章 附 刘/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div>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 武汉市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武商规?024??
-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品重点行业全面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经营违法案件免予行政处罚指导意见》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指引》的通知 (徐市监法?024??
-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佛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的公告 (佛市监公字?024?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枣庄石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字?024?1?
-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卫规?024? ?
-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函?024??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024??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024年清远市乳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02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新安办?023?3?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市监规发?023?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023年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023?7?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泔/A>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市管?023?79?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陕政办发?023?7?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建设指导书》的通知 (鄂市监办食生函?023?6?
- 蜂皇浆能用于普通食品上吖/a>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
- 从处罚中寻找关于食品过度包装计算过程的疑?/a> 关于抹茶粉和产品名字的问颗/a>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5?2003-08-07)》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版(参考清晰版(/a> 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024年版(/a> 采用初级农产品做为食品原料需要如何管控初级农产品的质野/a> 老干妈回复说不属于预制菜,所以预制菜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呢>/a> 企业,你的标签这样标识,难怪监管部门让你自证清白!
- 分装的定么/a> 生开扇贝柱属于食用农产品吖/a> 速冻调制食品SB10379是否要符合GB19295
- 红参人参的前世今甞/a> 小袋的饼干重新组成大包装食品算分装吗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