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长春高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长高开?2009)68?

长春高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长高开?2009)6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5-07 02:45:42 来源: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65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各个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div>
发布单位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长高开?2009)68叶/td>
发布日期 2009-09-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双德乡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长春高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td>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各个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3335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市有关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p>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高新区的中心任务,按?ldquo;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rdquo;的原则,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高新区为出发点,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业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规范辖区内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使全区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秩序得到明显改观,确保重大活动、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p>

  二、工作机刵/p>

  由高新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有关整治要求,各相关责任部门密切配合,对排查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建立主体责任部门牵头、其它职能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体系、/p>

  三、整治对豠/p>

  (一)重点食品。主要包括:粮、油、肉、蔬菜、酱油、食醋、禽蛋制品、饮料、糕点、酒类、水产品、豆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茶及儿童食品等品种、/p>

  (二)重点部位(单位)。主要包括:蔬菜生产基地,畜(禽)养殖场(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蔬菜、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小食杂店、小摊点;有过质量违法行为、媒体曝过光、消费者投诉过的生产企业,以及违法违规的经营企业等、/p>

  四、时间安掑/p>

  ?009??9日到2009?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p>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9??9?--10?0日)

  在宣传发动、部署任务的基础上,要采取有效形式,组织全面清理排查,摸清辖区内食品的流通、生产情况,并做好登记,为集中整治打好基础、/p>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0?1?--11?日)

  针对调查摸底掌握的重点、难点问题,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对有证达不到标准的限期进行整改;对无证经过整改能达到标准的予以发证;对达不到标准又拒不整改的予以打击、取缔,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p>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1??--11?5日)

  集中整治阶段完成后,高新区管委会将对开展专项行动的成果进行验收,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给予表扬,对专项整治行动重视不够,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p>

  五、责任分?/p>

  (一)双德乡政府及相关部?/p>

  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排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有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简称小作坊),对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进行食品加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规范。小作坊摸排的数量和具体位置情况及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请于10?1日前上报市质监局高新分局管理科。联系人:张轶昕,电话:85198315。电子信箰a href="//www.sqrdapp.com/law/mailto:yixin_zhang@sina.com">yixin_zhang@sina.com、/p>

  负责对农产品生产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加大农业生产基地检测力度,提倡使用生物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药,杜绝使用违禁农药;贯彻落实《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肉品质量检验制度;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力度,严厉打击生猪注水和宰杀病害猪病死猪违法行为,有效防范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p>

  (二)社会事业局

  负责对擅自占用道路和市政设施摆摊设点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查处取缔、/p>

  (三)市质监局高新分局

  严厉查处奶制品、豆制品、肉制品、水产品、酒、糕点、饮料、儿童食品等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加工点、黑窝点;着力打击城乡结合部等监管薄弱地带长期存在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帮扶基础较好的小作坊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点的日常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且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管理、/p>

  (四)高新工商分局

  严格食品(农产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加强进货渠道的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登记和熟食登记,落实散(裸)装食品标牌公示制度,加强区域监管责任;加大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4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p>

  (五)高新公安分局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涉嫌食品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

  (六)市环保局高新分局

  加大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和生产示范基地等周边区域的监管力度,防止食品生产周边区域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等周边地域新建项目审批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ldquo;三同?rdquo;制度、/p>

  六、相关要汁/p>

  一是强化职责落实。各单位要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全面担负起辖区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责任。要实现监管重心下移,狠抓薄弱环节,强化对城乡结合部和低消费群体聚居点食品生产秩序、市场流通秩序的监管,严厉打击地下窝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p>

  二是强化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各尽其职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通报信息、提供线索,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特别是农业、质监、工商职能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突出工作重点,使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真正落到实处、/p>

  三是强化监管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本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p>

  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宣传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曝光,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查处、/p>

  七、组织领寻/p>

  为确保此次整治任务的圆满完成,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p>

  组 长:石 威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仺/p>

  成 员:李生昌 市质监局高新分局局镾/p>

  丁 佳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局镾/p>

  李 蕊 高新区科技局局镾/p>

  迟楷锋 双德乡党委书记、乡镾/p>

  陈官锋 高新工商分局局镾/p>

  张毅仁 高新公安分局局镾/p>

  李洪峰 市环保局高新分局局镾/p>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高新分局,主任李生昌(兼),电话?5198315、/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