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9/p>
一、凡本市市区禁止使用煤炭露天从事烧、烤、煎、炸、煮、爆食品的经营活动。在室内加工食品的,应当符合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p>
二、环保、工商、城建、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和各区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p>
三、经营者利用违法建筑及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由规划等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p>
四、有关单位、个人为经营者使用煤炭从事露天加工食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p>
五、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工商、城建、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没收使用的工具和相关物品、/p>
六、经营者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七、本通告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工商、城建、公安、卫生、规划等部门组织实施、/p>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长春市人民政庛/p>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