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舟政办发(2010)182?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舟政办发(2010)182?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4-16 11:12:13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02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餐厨废弃物和“地沟油”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010?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10)182叶/td>
发布日期 2010-12-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9/p>

  近年来,我市切实加强餐厨废弃物和地沟?rdquo;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010?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p>

  一、开?ldquo;地沟?rdquo;专项整治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ldquo;地沟?rdquo;专项整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订和印发专项整治方案、/p>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ldquo;地沟?rdquo;行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rdquo;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ldquo;地沟?rdquo;的黑窝点,摸?ldquo;地沟?rdquo;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p>

  (二)严?ldquo;地沟?rdquo;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城市(镇)、工业区、开发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ldquo;地沟?rdquo;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rdquo;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p>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市城建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年底前制定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采用订立供销协议等办法来统一餐厨废弃物收集管理工作,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p>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的准入制度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备案制度。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运输中不得泄漏、散落、/p>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p>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p>

  三、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琅/p>

  要积极争取将我市列入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同时,研究出台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借鉴相关经验,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p>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仺/p>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p>

  (二)建立县(区)长负责制。各县(区)要建?ldquo;地沟?rdquo;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县(区)长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p>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p>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ldquo;地沟?rdquo;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的综合监管和组织协调工作、/p>

  经贸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p>

  城建(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的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收运、处置单位建立台帐和相关制度,严厉打击收运、处置过程中将废弃油脂加工成地沟?rdquo;的违法行为,防止地沟?rdquo;回流餐桌、/p>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地沟?rdquo;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企业采购、使用食用油严格检查,防止地沟?rdquo;流入生产加工环节。指导食品企业建立废弃油脂管理制度,防止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废弃油脂违规流向其他环节。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加工点和小作坊、/p>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用油批发、零售,包括送货上门形式等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rdquo;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要严格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管理制度,落实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严把食用油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防?ldquo;地沟?rdquo;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食用油流向流通环节和从流通环节流向其他环节。依法查处经销不合格食用油以及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违法行为、/p>

  卫生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监管,严厉打击购买、使?ldquo;地沟?rdquo;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以及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用餐厨垃圾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系列制度,防?ldquo;三无、标识不清食用油?ldquo;地沟?rdquo;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统一收集和回收规定,防止废弃油脂被不法分子利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依法查处采购、使用无标识及不合格食用油的违法行为、/p>

  农林部门要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p>

  其他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ldquo;地沟?rdquo;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p>

  (四)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实现?ldquo;地沟?rdquo;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p>

  五、加强督查和宣传教育

  (一)认真组织督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地沟?rdquo;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010年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结合年终考核对各县(区)开?ldquo;地沟?rdquo;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进行督查、/p>

  (二)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县(区)要完善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rdquo;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rdquo;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rdquo;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p>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p>

  二○一○年十二月六?br />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相关法规汇怺/a>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37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