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监管的紧急通知(琼农字?010?4?

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监管的紧急通知(琼农字?010?4?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4-13 08:14:56 来源9a href="http://www.hainan.gov.cn/data/zfwj/2010/03/2542/"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海南省人民政府网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16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监管的紧急通知》(农明字?010〕第20号)要求,针对国内近期发现一些企业使?008年问题奶粉生产食品,导致食品中三聚氰胺超标的现象,为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将三聚氰胺奶粉转移到饲料生产流通环节,确保我省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加强监管事项紧急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琼农字?010?4叶/td>
发布日期 2010-03-04 生效日期 2010-03-0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各饲料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监管的紧急通知》(农明字?010〕第20号)要求,针对国内近期发现一些企业使?008年问题奶粉生产食品,导致食品中三聚氰胺超标的现象,为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将三聚氰胺奶粉转移到饲料生产流通环节,确保我省饲料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加强监管事项紧急通知如下9/p>

  一、高度重视,加强饲料质量监管

  当前在高压态势下,仍有个别企业顶风作案,导致问题乳粉再次流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这种违法现象虽然在畜牧饲料行业至目前为止未发现,但足以引起高度重视,警钟长鸣。各市县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的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监管,彻查饲料质量安全隐患。尤其严密监控大宗蛋白原料及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对发现问题饲料原料及饲料产品,坚决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对违法经营的企业、个人及使用劣质原料生产饲料的企业,依法坚决严厉查处,严防被三聚氰胺污染的饲料原料和三聚氰胺奶粉流入饲料生产流通领域,确保饲料生产质量安全、/p>

  二、加强三聚氰胺监测,严把蛋白原料质量兲/p>

  三聚氰胺主要是通过蛋白饲料原料进入饲料生产流通环节。各饲料生产企业要严把蛋白原料质量关,采购蛋白原料必须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核实相关饲料生产许可证、原料出厂三聚氰胺检测报告等,确保原料来源于合法企业。原料入库必须实施每批次三聚氰胺检测,不具备检测能力的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坚决杜绝问题原料进入生产环节。各饲料生产企业要建立原料供应商档案、原料进出库记录台账,每批次蛋白原料样品留样观察等制度,确保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质量可追溯性。省饲料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及流通市场蛋白原料的抽检监测,增加监测频次,及时反馈监测成果,为加强饲料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撑、/p>

  三、严格饲料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严格饲料执法,是加强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监管的重要手段。各市县要把饲料执法贯穿于饲料安全监管工作的全过程,对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要加大督查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采取检打联动,产销联动等执法手段,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违法行为。当前要严厉查处被农业部通报2009年下半年经营不合格饲料产品的我省4家违规企业(违规企业名单见附件),跟踪收缴及销毁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并作为不良企业实施重点后续监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履行质量承诺,确保经营饲料产品质量安全、/p>

  请有关市县于3?5日前将违规企业查处情况材料及立案卷宗一同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联系人:吴小杜,联系电话?5350395;邮箱:wxd333333@163.com)、/p>

  附件?nbsp;农业部通报2009年下半年违规经营不合格饲料产品企业名?doc

  二○一○年三月四日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邮箱:vip@www.sqrdapp.com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 border=
实时把握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盞/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