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委(民宗办)、工商分局9/div>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申请人申请从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申请时,应当具体核定其经营范围,项目核定为?ldquo;生产清真食品?ldquo;销售清真食?rdquo;。并按照市政府京政发?001?0号文件《关于企业登记互联审批的意见》的规定,与民族事务行政部门采取互联审批的形式,由工商一家承办,在企业登记注册后转告民族事务行政部门、/div>
二、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根据《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政府1988年第26号令等有关规定,对符合经营清真食品条件的,在法定许可期限内核发清真专用标志和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如需办理阿拉伯文清真标志的,由市或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审定认可,其文字应与经营项目相关,文字正确、规范。其他汉文或阿拉伯文牌匾、招牌一律不作为清真标志。未办理许可手续的,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清真食品经营活动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div>
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到原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到原核发清真专用标志的部门缴回标志。未缴回清真专用标志的,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依法处理、/div>
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div>
四、市及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下列行为依照《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清真专用标志使用不当,未按规定悬挂、且经检查后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临时标志使用期限的,遗失标志后不补办的,改业、歇业不缴回标志的等行为:/div>
(三)转让、出租、买卖、借用清真专用标志的;
(四)未实行专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的:/div>
(五)经营非清真食品且使用清真标志的、/div>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div>
五、市及区县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且不符合清真经营条件而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为,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撤除其自制清真标志;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9/div>
(一)出租、出卖、转借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div>
(二)市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div>
(三)超范围经营行为:/div>
(四)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五)使用非清真标志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div>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发现属于民族事务行政部门监管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div>
六、对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可由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div>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工作配合,信息沟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行为,应当抄告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民族事务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案件,应当证据充分、事实清楚、/div>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对清真经营资格许可和监管信息以及依法处罚的信息,应当及时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信用程度进行相互通报、/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八、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事务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具体措施,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特别是新从业的人员、新开张的超市负责人等进行民族政策法规、经营规范的宣传教育、/div>
?Omicron;四年八月二十?/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闽市监食生?024?8?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的通告 (2024年第2?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市监办便函(2024?9?
-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动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024??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推进火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渝府办发?024?3?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市监规?023??
-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024??
- 连云港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规发?023?7?
- 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化职业化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点击排行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023年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023?7?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市管?023?79?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陕政办发?023?7?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度体系建设指导书》的通知 (鄂市监办食生函?023?6?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及主体目录?024年版)》的公告 (浙市监公?024??
-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市监食生规字?023?5?
-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侊/A>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