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nbsp; 总则
第一?nbsp; 为提高本市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水平,加大食盐专营工作力度,确保市民食用合格碘盐,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食盐配送体系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食盐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p>
第二?nbsp; 适用范围
第三?nbsp; 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且具有国家发改委盐办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遵守国家盐业法规,无不法经营记录,并达到《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A级标准的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不含转(代)批发企业),均可申请本资金、/p>
第三?nbsp; 资金用逓/p>
第四?nbsp;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加强食盐配送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配送设备的完善项目、/p>
第五?nbsp; 食盐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和区(县)级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进行升级改造、/p>
第四?nbsp;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nbsp; 食盐批发企业加强食盐配送体系建设中的食品安全、食盐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配送设备的完善项目,按各食盐批发企业与市盐业公司结算的2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分两档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一?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5000吨以下的食盐批发企业,给予资金补?0万元:/p>
(二?004年全年食盐销售量5000吨以上的食盐批发企业,给子资金补?5万元:/p>
第七?nbsp; 食盐批发企业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进行升级改造的项目,以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书的贷款金额和银行基础利率为依据,市财政安排不低于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p>
第五?nbsp; 资金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
第八?nbsp; 食盐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程序比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章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执行、/p>
第六?nbsp; 目标与考核
第九?nbsp; 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食盐批发企业应建用户档案计算机管?rdquo;,且运转正常、资料齐全;食盐运销车辆的频度和范围增加,能够做?ldquo;定点、定线、定?rdquo;配送;食盐机械化装卸设施改善,装卸效率提高;具有检测食盐碘含量的基本仪器;
第十?nbsp; 享受贷款贴息进行升级改造的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GB/T18770-2002)。提升一个等级标准;
第十一?nbsp; 本辖区食盐计划完成率100%,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90%以上,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p>
第七?nbsp; 资金的监督管琅/p>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p>
第十三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 如果出现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出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分工负责解释:/p>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0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