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p>
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p>
第二?nbsp; 对违反规定露天烧烤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000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从事露天烧烤食品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处没收非法所得、/p>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p>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在责任区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的,应当劝阻制止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不劝阻制止也不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依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p>
第四条 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在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对开办单位不制止市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000元以下罚款、/p>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除第四条外,均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p>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0?0?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