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加强乳与乳制品质量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3]2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加强乳与乳制品质量管理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办发[1993]20?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4-02 07:32:52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98
核心提示: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加强乳与乳制品质量管理问题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发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
北京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3]20叶/td>
发布日期 1993-04-16 生效日期 1993-04-1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加强乳与乳制品质量管理问题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div>
  1993??6?/div>
  关于加强乳与乳制品质量管理问题的请示
  市政府:
  近年来,本市牛奶生产发展很快?991年全市牛奶总产量已?.45亿公斤,基本满足了市场的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乳与乳制品市场将由统一经营向多家经营发展,加上外埠乳品的大量涌入,将会给乳与乳制品的质量管理带来困难。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国家《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加强对乳与乳制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请示如下9/div>
  一、有关部门要加强乳与乳制品质量的管理工作。牛乳的各项质量指标要坚决按国家《生鲜牛乳的一般技术要求(补充件)》和本市《收购牛乳等级评定标准》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乳与乳制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国家和本市的各项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须先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合格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收购牛乳的厂、站要具备与收购数量相适应的冷却设施、辅助设备、检测手段以及清洗、卫生、消毒系统。厂、站牛乳质量检验人员要经北京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div>
  乳品生产企业(车间)必须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技术标准相应的计量、检测力量,采取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进
  行产品质量检验。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或引进国外设备技术时,必须同步解决质量检测仪器设备,特别是加强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的日常检测。乳品生产企业(车间)要严格按国家、行业、地方产品技术标准或经市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新产品或仿制产品要先制定标准再组织生产,否则,产品不得出售。各单位制定的企业标准(含检验方法)在企业投产前一个月报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备案。乳制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出厂产品应有合格证,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乳品厂(车间)新产品鉴定和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须具有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新建乳品厂(车间)投产前一个月内必须将产品品种及其所执行的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报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备案。凡接触乳与乳制品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者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div>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乳与乳制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本市技术监督局依法授权的全市乳与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和经常性的监督检验,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具有法定效力。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有权对受检单位的生产条件、检测手段、产品质量控制和原始记录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受检单位须提供样品、有关技术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经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达不到优质条件的,要督促
  企业限期达到标准;逾期未达到的,提请原评审部门取消其优质称号,并予以通报。产品质量监督复查及经常性的质量监督检验由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按规定向受检单位收取检验费、/div>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局(总公司)执行、/div>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
  1993???/div>
地区9/font>北京
标签9/font>乳制?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