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实行春季禁渔的通告(湘阴政告?011??

湘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实行春季禁渔的通告(湘阴政告?01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3-30 12:57:43 来源:湘阴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66
核心提示: 为切实加强我县渔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生态平衡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和国家农业部《关于对长江流域实行春季禁渔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湘阴县人民政府发布春季禁渔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湘阴县人民政
湘阴县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湘阴政告?011?叶/td>
发布日期 2011-03-09 生效日期 2011-03-09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iangyin.gov.cn/Item/144.aspx

  为切实加强我县渔政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生态平衡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727.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7411.html">湖南省渔业条侊/a>》和国家农业部《关于对长江流域实行春季禁渔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渔政管理实行春季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9/p>

  一、我县所辖湘江河段(铁角嘴至营田、濠河口至临资口)、资江江段(毛角口至芦林潭)和南洞庭湖从2011??0?2时起??0?2时实行春季禁渔,禁渔期间严禁到禁区捕鱼、/p>

  二、凡在我县天然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渔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和渔船牌照,并通过一年一度的年检审核、/p>

  三、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渔船载物、载客、/p>

  四、严禁在江河湖泊电鱼、炸鱼、毒鱼、围栏和私禁湖场,严禁使用一切有害渔具。凡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依法予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吊销捕捞许可?rdquo;、/p>

  五、禁止在鱼类天然洄游通道、索饵场、产卵繁殖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采挖砂石、/p>

  六、禁止收购、销售、经营、利用禁渔期禁渔区内天然水域的渔获物、/p>

  七、凡从事鱼苗和渔用物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县渔政管理部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所有水产品必须依法经过严格检疫,方可出入境和上市销售。对渔用饲料和渔药的使用,渔政管理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p>

  八、工矿企业要严格执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0390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泔/a>》,禁止直接向天然水域排放污水和废弃物。对水产资源造成破坏,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p>

  九、维护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对在养殖水域内偷鱼、毒鱼、抢鱼和私繁乱育,非法生产假冒或者不合格的劣质苗种及其它渔用伪劣产品,破坏养殖生产设施等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十、凡捕捉、出售、收购、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携带、邮寄国家一、二级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核报批手续、/p>

  十一、渔政管理部门是执行国家《渔业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县人民政府授权其依法处理实施上述有关事宜,公安、司法、工商、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支持渔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保障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共同推动我县水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各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对阻碍、抗拒渔政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广大群众有权向渔政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730-2349332、/p>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br />

地区9/font>湖南
标签9/font>农业渔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9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