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县城饮水工程尧塘水库上游水资源保护,确保城关地区居民饮水安全,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0390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泔/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5600.html">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尧塘水库上游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一?nbsp; 坚持统一规划、综合防治、科学治理、依法管理原则,实现水资源保护与促进当地群众安居乐业协调发展、/p>
第二?nbsp; 县城饮水工程水资源保护区范围为尧塘水库集雨面积,包括三市镇的尧塘村,童市镇的白花村、东源村、二联村、建设村、桃花村、优良村、大糙村、天和村、和众村、石枧村,共?2.54平方公里、/p>
第三?nbsp; 保护区内应落实以下保护措施:
(一)禁止堆放和存贮、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或废液、/p>
(二)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打猎、放牧及其他可能造成水资源污染的活动、/p>
(三)禁止开办工厂和规模养殖场(含网箱养殖),已开办的应依法关停或搬迁;禁止设置排污口,居民生活污水及零星养殖污水必须经过治理达标后排放、/p>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禁止野外用火;不得滥用化肥、/p>
(五)禁止采砂、采石等开矿行为,已开采的矿点应依法关闭、/p>
(六)在保护区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必须经法定监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县城饮水工程管理所,落实好防渗、防溢、防漏措施、/p>
(七)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规划引导,切实规范居民建房等用地行为、/p>
(八)禁止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和破坏植被的活动、/p>
第四?nbsp; 尧塘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水域和水库正常蓄水位向外延?00米的陆地,恩溪河、东坑河注入尧塘水库入口上溯1000米的河道及两岸延?00米的陆地范围内,除执行第三条的规定外,禁止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工程项目,已建成的应依法拆除或关闭、/p>
第五?nbsp; 第四条所规定范围的陆地向外延?00米和恩溪河、东坑河河段上溯3000米的河道及其两岸向外延伸300米的范围内,除执行第三条的规定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已建成的应依法拆除或关闭、/p>
第六?nbsp; ?010年元月起,保护区内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范围内的森林全部划为生态公益林,其他森林全封山5年,并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p>
第七?nbsp; 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帮助保护区内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实现水资源保护和当地群众安居乐业协调发展。具体扶持措施,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p>
第八?nbsp;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饮水工程上游水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本办法,制定安排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具体扶持措施。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和发改局、农村办、卫生局、环保局、水利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安监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扶贫办、规划办、童市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p>
(一)县城饮水工程管理所负责保护区内水资源保护日常工作、/p>
(二)县城饮水工程指挥部及童市镇政府、村级组织,应在保护区内设立必要的保护标识牌,加强宣传教育,使保护工作在在当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p>
(三)卫生局负责保护区内的水质监测和评价、/p>
(四)环保局负责保护区内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监督、监测水质,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牵头制定保护区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和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p>
(五)水利局负责保护区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执法监管、/p>
(六)公安局、安监局负责保护区内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p>
(七)财政局负责优先保障水资源保护和相关扶持项目资金、/p>
(八)国土资源局负责严格保护区内土地管理,切实规范居民建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管理、/p>
(九)交通局负责保护区内交通规划编制、指导支持道路建设、/p>
(十)农业局负责保护区内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指导,童市镇政府负责监督落实、/p>
(十一)林业局负责保护区内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p>
(十二)畜牧水产局负责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渔业生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p>
第九?nbsp; 对保护水资源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水资源污染且情节轻微的,由县城饮水工程管理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因工作渎职、失职未及时发现、制止、处理破坏水资源保护的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p>
第十?nbsp;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