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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温政办〔 2010 〕9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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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26 11:23:20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83
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对各类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温政办〔 2010 〕90 号
发布日期 2009-07-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加大对各类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大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净化肉品市场,确保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是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建立各环节全过程监管链,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二、职责分工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保证猪肉质量,确保老百姓食肉安全,农业、经贸、质监、工商、卫生、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一)农业部门负责生猪养殖和屠宰检疫环节监管。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监督定点屠宰场完善防疫条件,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及其产品屠宰场一律不准出场;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

  (二)经贸部门负责屠宰环节监管。全面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取缔私屠滥宰活动;抓好屠宰厂(场)规划布局,不断完善屠宰企业设施建设;加强对屠宰厂(场)监管,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指导定点屠宰场严把生猪进场关、屠宰关、肉品检验关、出厂关,严格执行屠宰操作规程和台账登记制度,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三)质监部门负责猪肉制品加工环节监管。加强对猪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打击使用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指导猪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完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猪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的生猪产品,是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四)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加强猪肉市场监督管理,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企业制订猪肉质量安全制度,严把猪肉入市(店)关,督促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做好猪肉采购的供货者资格和检验检疫等证明的查验工作,并依法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准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打击销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猪肉消费环节监管。加强对集体食堂、餐饮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用肉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肉品,严格索证、验货、建立台账制度,防止用肉单位采购、使用非定点屠宰场的肉品。

  (六)城管执法部门要负责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猪肉销售行为的监管。全面加强对政府划定区域内经营猪肉的进货渠道和食品安全的重点监管,杜绝销售非定点屠宰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等行为。

  (七)公安部门要支持配合各部门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场的肉品等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八)食安办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开展屠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加大猪肉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落实责任。农业、经贸、质监、工商、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管,尤其是要落实食品安全源头的监管责任,确保百姓食肉安全。建立责任追究制,监察等部门对各部门履行猪肉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情况进行全程监察,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猪肉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日常监管,开展重点检查。各地各部门在加强各个环节日常监管的同时,要对城乡结合部、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单位、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检查,并要不定期抽查。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坚决予以打击取缔。生猪养殖环节要重点检查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屠宰环节要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的私宰户,检查以代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厂;肉制品加工环节要重点检查肉类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猪肉流通环节要重点检查个体猪肉经营户和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猪肉消费环节要重点检查小餐馆和学校、工地食堂。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建立抄告和会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谁监管、谁许可、谁查处”的原则,农业、经贸、质监、工商、卫生、城管执法、公安等猪肉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在对猪肉质量安全进行日常行政管理执法中,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处理的或需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知晓、配合支持的有关事项,要及时进行相互抄告。同时,要不定期召开会商会,互通情况,形成部门与部门、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尤其对地区与地区之间的交界处、结合部,各地要加强联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等不法行为。抄告单位要详尽填写《猪肉质量安全监管抄告函》、《温州市猪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抄告审批表》及相关材料(附后),分送相关单位。被抄告单位接到抄告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违法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将办理结果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反馈给抄告单位。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抄告事项工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实时跟踪抄告事项落实、反馈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投诉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做到违法、违规查处率达100%。举报的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五)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放心肉”工程的重要意义,普及和提高公众肉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意识。既要大力宣传“放心肉”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又要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六)形成全过程管理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养殖环节要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屠宰环节要完善台账制度,建立猪肉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消费环节要推进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形成全过程管理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建立猪肉质量安全长效监管体系。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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