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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用盐供应管理稳定市场秩序的通告(溆政函?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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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3-24 10:13:07 来源:溆浦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06
核心提示:  2011??6日,市面上谣传食用盐供应紧张,造成居民恐慌,导致我县部分食盐零售点出现抢购囤积现象。为加强食盐供应管理,稳定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9/div>
发布单位
溆浦县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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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溆政函?011?9叶/td>
发布日期 2011-03-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2011??6日,市面上谣传食用盐供应紧张,造成居民恐慌,导致我县部分食盐零售点出现抢购囤积现象。为加强食盐供应管理,稳定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9/p>

  一、全国食用盐供大于求。目前全国食用盐供大于求,且食用盐品种以井矿盐为主,不存在食用盐短缺的问题。我县各类小包装碘盐库存充足,货源组织渠道顺畅,能够保障全县各类盐产品近3个月的正常供应,全县居民勿须恐慌、/p>

  二、食用盐价格稳定。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870.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134.html">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食用盐属国家定价产品,实行统一经营,专营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涨价。现我县盐业部门已启动紧急预案,调度库存食用盐入市,全县居民不必抢购。请广大群众不要听信谣传,根据实际需要理性购买、/p>

  三、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货涨价等行为。县商务、物价、工商、盐业等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食用盐囤货涨价行为。对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经营者,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5407.html">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七条的规定,将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p>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由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制造谣言引发市民恐慌、市场混乱的违法行为、/p>

  四 广大市民不要轻信谣言,并积极举报各种违法行为、/p>

  举报电话:物价:3323749 盐务?326777 工商?322326 公安?10

  特此通告、/p>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地区9/font>湖南
标签9/font>零售食盐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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