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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1年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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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3-23 10:20:54 来源: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50
核心提示: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计量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1-17 生效日期 2011-01-1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市度量衡管理所,各有关单位9/p>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计量违法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9/p>

  一 检查时闳/p>

  从发文之日起?2月底止、/p>

  二 检查重炸/p>

  粮食及其制品、肉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牛奶及乳制品、食用植物油、调味品、化妆品、农资、电线电缆、油漆、涂料、润滑油等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p>

  三 检查范図/p>

  全市生产和经销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p>

  四 工作要求

  (一)抽样和检骋/p>

  在此次监督查中,抽样和检验人员必须分开,抽样人员不得检验,检验人员不得抽样。检验要严格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进行检测,按程序履行审核和批准手续,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p>

  (二)检验结果处琅/p>

  抽取样品后应及时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3天内将检验结果以检验结果通知?rdquo;形式反馈给该商品的经销和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在外地的,要立即用挂号信通知该企业,同时应要求被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经销、生产单位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企业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检测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计量处及时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经检测后,未破坏的样品,应退还给受检的生产企业、/p>

  (三)检验结果汇怺/p>

  市度量衡管理所必须定期将检查结果汇总报市局计量处。抽查不合格企业由市局计量处统一处理、/p>

  (四)各有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要出示文件和执法证,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不得吃、拿、卡、要、/p>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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