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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市蜂蚕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牡政发〔200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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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9 13:56:10  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267
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努力做大做强我市蜂蚕业,加快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牡政发〔2005〕10号
发布日期 2005-08-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努力做大做强我市蜂蚕业,加快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蜂蚕业在促进农民增收中的作用

  (一)我市具有发展蜂蚕业独特的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我市森林覆盖率68%,蜜源区植物面积130万公顷,现仅利用了46%;柞林面积57万公顷,可养蚕的柞林面积15万公顷,现仅开发利用了7%,蜂蚕资源开发潜力巨大。我市气候条件适宜蜂蚕生产,许多山区植被仍处于原始状态,无任何污染,是全国生态环境优良的蜂蚕产品生产基地。我市养蜂、养蚕已有五十余年历史,是全国天蚕主要发生区,拥有珍贵的野生桑树品种和蜜蜂品种,具有较高的管理、科研、技术水平,绿色蜂产品全国闻名,优质椴树蜜更是畅销国内外,柞蚕产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经形成,是全省蜂蚕业生产规模最大、发展最快的地区。

  (二)蜂蚕业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国内外蜂蚕产品销量不断上升。全市现有3800户农民从事蜂蚕业生产,2004年养蜂6.85万群,放养柞蚕2010把,蜂蚕业收入达到3500万元。每群蜂平均纯效益200元,每户养蜂50群,可收入10000元;每户蚕农养蚕70天,每把平均纯收入5000元,农民总结为“种地加养蚕,一年顶两年”。多年实践证明,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养蜂、养蚕走上了致富之路,蜂蚕生产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项目。

  二、进一步明确蜂蚕业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具体目标

  (三)我市蜂蚕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依托独具特色的自然资源优势,以宽松的政策环境吸引更多的林区职工和农民走养蜂、养蚕致富之路。实施产业化经营战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带动作用,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打造绿色和有机名牌产品,开拓国内外市场,逐步做大做强蜂蚕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把我市建成黑龙江省东南部蜂蚕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科研基地、绿色蜂蚕产品深加工基地、蜂蚕产品研发中心和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四)我市蜂蚕业发展的具体目标是:2005年养蜂8.6万群、养蚕2200把,蜂蚕业加工产值实现6000万元;2010年养蜂13万群、养蚕5600把,蜂蚕业加工产值实现2.6亿元;2020年养蜂15万群、养蚕1万把,蜂蚕业加工产值实现5亿元。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五)科学合理地利用保护资源。积极鼓励恢复和利用过去批准的老蚕场发展养蚕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群众利用荒山荒地种植柞树和桑树,培育新蚕场,发展柞蚕生产的同时发展桑蚕生产。积极保护椴树资源,促进椴树蜂产品的稳定生产。

  (六)努力保护生态环境。为防止蚕场过载使用造成蚕场区域生态环境恶化,除过去已经批准的蚕场外,不得根刈或者中刈。重点生态林、封山育林、生态脆弱区域及迎路、迎湖(江河)区域不得养蚕。在已批准的蚕场内,不得进行放牧、开荒种地、采石、挖砂取土或改变林地用途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积极扶持蜂蚕业发展

  (七)确定养蚕用地。各地蚕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蚕农要求提出养蚕用地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资源状况,在征得林权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依法确定养蚕用地。

  (八)放宽蜂农进山放蜂条件。在遵守林区各项制度的原则下,鼓励蜂农进山放蜂,鼓励当地蜂农到外地放蜂,保证外出放蜂人员在生活地的一切待遇不变。外地蜂农到我市放蜂,要保证蜂场和运输畅通。蜂农进山放蜂,凡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九)解决养蚕生产用枪。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生产需要,保证放养一把柞蚕有一支生产用枪,做到严格管理,及时发放和收回。

  (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从农发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扶持蜂蚕业发展,要保证蜂蚕资源调查、发展规划制定等相关经费。科技部门要加大对柞蚕母种基地、蚕种场和蜜蜂原种场的扶持力度,加速新品种的引进、培育和推广。农村信用社要设立扶持养蜂、养蚕专项贷款,支持蜂农、蚕农生产,为蜂蚕产品收购调运提供优惠足额贷款。

  五、继续推进蜂蚕产业化经营

  (十一)不断壮大龙头企业。加大对蜂蚕产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在设备更新改造、提供收购资金、新产品开发等方面给予扶持。广泛宣传我市蜂蚕产业优势,扩大国内外知名度,通过招商引资,靠大联强,不断壮大龙头企业。

  (十二)加快蜂蚕基地建设。按照蜂蚕产业化发展模式,在生产基地大力发展订单生产,解决蜂蚕产品销售环节的各种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把蜂蚕业的发展作为推进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重点,蜂蚕业管理部门要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实施无公害蜂蚕产品和有机蜂产品工程,建立无公害蜂蚕产品和有机蜂产品生产基地,加强蜂蚕产品质量监控和管理,努力提高蜂蚕产品的质量,积极争取有机蜂产品认证工作。

  (十三)充分发挥蜂蚕行业协会的作用。各地蜂蚕行业协会要做好蜂农、蚕农的科技培训活动,重点做好无公害、绿色、有机蜂蚕标准化生产技术和行业自律知识培训。要做好年景分析和病虫害预报、防治,努力研究和推广应用增产提质的新措施。要发挥行业协会在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蜂农、蚕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解决产业化经营中的各种问题。要加强与国内外蜂蚕业民间团体的交往与合作,促进我市蜂蚕产业的全面发展。

  六、切实加强对蜂蚕业的领导

  (十四)强化领导。发展蜂蚕产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谋发展。各级政府要把发展蜂蚕产业纳入工作日程,定期研究,精心组织,强力推进。各县(市)都要组建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蜂蚕产业推进领导小组,成立以主管领导为主任的产业推进办公室。

  (十五)明确职责。各地蜂蚕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做好技术推广、生产指导、信息交流等工作,并维护蜂农、蚕农的合法权益。蜂蚕业管理部门要与林业部门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发展蜂蚕生产。

  (十六)稳定机构。为适应蜂蚕业发展的需要,各地要确保蜂蚕业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的相对稳定。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引进人才,提高蜂蚕业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水平。

  二OO五年八月五日

 地区: 黑龙江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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