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卫生部认定,《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
GB1888-2008)中的磺酸盐检测项目设置不合理,不宜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组织对产品生产许可检验以及监督抽样检验时遵照执行、/div>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div>
相关链接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874.html">关于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铵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0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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