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粮食局,市粮食局稽查支队、市盐务管理局9br />
现将《哈尔滨市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区、市)粮食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br />
哈尔滨市粮食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br />
按照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通知?黑粮农字[2006]49?的要?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313.html">粮食流通管理条侊/a>》、〉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6657.html">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泔/a>》、〉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513.html">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衋/a>)》、〉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134.html">盐业管理条例》、〉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215.html">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职责,建立和培育规范有序的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按照省局的各项要求,结合哈尔滨市粮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div>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quot;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战略部署,按照〉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07800.html" target="_blank">
粮食流通管理条侊/strong>》、《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粮食经济为宗旨,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依法履行粮食和食盐流通管理的职责,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粮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div>
二、监督检查对豠/div>
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其他从事粮食购销经营的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批发市场、超市等单位。已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div>
三、监督检查内宸/div>
一)粮食收购情况
1、收购者的资质情况。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粮食收购许可证》的问题;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是否仍具备收购资格条件+/div>
2、收购活动的开展情况。收购者在收购粮食过程中,是否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有不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或者接受委托代扣、代缴款项等问题、/div>
3、收购粮食的储存情况。粮食经营者使用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有无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问题,储存粮食有无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问题、/div>
4、收购粮食的运输情况。运输粮食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有无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的问题、/div>
(二)粮食流通的统计情况
1、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是否按《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配有统计人员,并做到持证上岗;各单位统计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相关统计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业务知识、/div>
2、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已建立的台账是否符合《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求、/div>
3、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上报统计报表是否做到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报、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div>
(三)盐业市场管理情冴/div>
1、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持有当地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明示、/div>
2、对于非法销售食盐的,是否按《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div>
四、工作要汁/div>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工作体糺/div>
这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我市粮食系统开展依法行政工作以来的第一次大检查,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把这次检查当作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总结和对下一步工作的指导,要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领导体系和工作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头、/div>
(二)充分准备,沟通协作,确保检查工作的质量
按照省局的要求,各级食粮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使执法人员不仅要做到知法、守法,更要学会使用法律、法规处理各种问题、/div>
要在深入学习领会黑粮农字[2006]49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工作程序、工作目标、完成时限等内容,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div>
(三)突出重点,转变观念,采取监督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检查方弎/div>
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粮食质量、盐业市场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突出粮食收购、粮食流通统计等两方面内容,并且要按时完成规定的比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和转化用粮企业的检查面不少?0%。市局对各县(区、市)抽查比例不低于40%、/div>
在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原则,要做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以服务为主;检查与指导相结合,以指导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坚持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培养广大粮食经营者的法制观念,使他们能够自觉地依法经营,从而达到建立规范、有序的粮食流通市场和盐业市场的目的、/div>
(四)严格执法,注重程序,落实监管的长效机制监督检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局《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国粮检[2005]31号)的规定,行政处罚要依据《行政处罚法》,按照《黑龙江省粮食购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黑粮办字[2003]129号)执行。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实施监督检查必须经过批准。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实行监督检查活动前,必须经所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按批准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活动、/div>
2、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机关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提出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div>
3、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在实施监督检查时首先要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div>
4、要规范填写行政执法文书。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笔录,进行现场检查的还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应当出具指导建议和处理意见书。对不存在问题的,应当做出监督检查结论和提出指导建议;对存在较轻问题的,在处理意见中,要明确限期整改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和其它意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做出后,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发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书面报告市粮食局的法制机构。监督检查人员对每个被检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都要填写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报告书,一并归入监督检查工作档案、/div>
5、要建立档案制度,落实监管的长效机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执法文书统一归档,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以备接受监督和评查、/div>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经营活动的常年指导、服务和监管,切实巩固监督检查工作成果、/div>
6、廉洁自律,树立行政执法者的良好形象。在检查过程中,各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省局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轻车简从,不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和馈赠物品,不参加与检查无关的活动,在粮食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中树立粮食行政管理者良好的形象、/div>
五、监督检查工作安掑/div>
监督检查活动时间:6?0日开始到7?0日结束,分三阶段进行、/div>
第一阶段??0?25日,由各县(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div>
第二阶段??6?7?0日,市局对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div>
第三阶段?月中、下旬,迎接省局的检查、/div>
六、组织机枃/div>
为了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div>
长:王忠 市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镾/div>
副组长:孙书 市粮食局副局镾/div>
王世 市粮食局助理巡视呗/div>
员:李永 市粮食局行业指导处处镾/div>
马万 市粮食局仓储处处镾/div>
张颖 市粮食局计划处处镾/div>
韩基 市粮食局质价处处镾/div>
杨春 市粮食局行业指导处副处长
马正 市盐务管理局局镾/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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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树 市粮食稽查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设在局行业指导处,具体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div>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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