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告(津政通告?006??

津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通告(津政通告?006??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3-17 10:51:43 来源:津市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57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市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9/div>
发布单位
津市市人民政
津市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津政通告?006?叶/td>
发布日期 2006-05-23 生效日期 2006-05-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全市酒类生产和流通管理,维护酒类市场秩序,保障酒类消费安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商务部〉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746.html">酒类流通管理办泔/a>》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747.html">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侊/a>》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9/p>

  一、除个人或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外,其他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产前按有关规定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领《湖南省酒类准产证》(或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酒类生产、/p>

  二、在从事酒类经营批发前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有关规定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或《湖南省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p>

  三、从事酒类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p>

  四、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p>

  五、酒类生产者和批发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零售备案登记证者批发酒类产品。酒类产品批发、零售者,不得向无酒类准产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发许可证者购买酒类、/p>

  六、酒类总经销商、总代理不得采用低于成本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方式,进行酒类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p>

  七、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p>

  八、酒类经营者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的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产地、酒精度、/p>

  九、对无证生产、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电话:4223835、/p>

  十、违反《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本通告规定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p>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p>

地区9/font>湖南
标签9/font>经营流通管?nbsp;酒类消费?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5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58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