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以生猪为主的畜产品安全监管,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9〕42号)精神,现就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
二、禁止养殖场(户)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
三、禁止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含有“瘦肉精”的生猪及其制品。
四、实行生猪检疫与“瘦肉精”等违禁品检测同步进行。加大抽检力度,出栏生猪每户每批至少抽检1头,定点屠宰场抽检率不得低于5%,生猪交易所抽检率不得低于2%。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畜牧水产局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畜牧水产、公安、工商、质监、药监、商务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设立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举报电话:0736-3221371,接受群众监督。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