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百政发〔2009〕31号)

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百政发〔2009〕3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12 03:20:51  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35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确保我市在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实现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09〕18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百政发〔2009〕31号
发布日期 2009-06-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农业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法制办、教育局、财政局、经委、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确保我市在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实现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率,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电〔2009〕18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施行的重要意义,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把贯彻《食品安全法》和执行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管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履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能。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建立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在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实现食品安全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避免职责交叉,防止监管空白,使监管力度得到加强,监管效能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百色市政府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杨艳阳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苏秀冬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联玲 市卫生局局长

  卢东龙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成  员:吴庄严 市编办副主任

  覃玉林 市教育局副局长

  农加岁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黄  锋 市经委副主任

  黄文武 市财政局副局长

  罗  龙 市工商局副局长

  徐应达 市质监局副局长

  沈开焕 市商务局副局长

  黄  政 市农业局副局长

  谭少芬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何  燎 市法制办副主任

  韦日宁 市卫生局纪检组长

  黄大海 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建立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协调机制,同时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纪检组长韦日宁兼任,副主任由市卫生监督所所长黄再波、市疾控中心主任柳智豪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科长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落实在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的工作措施,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要求,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的联动机制,避免出现监管空白、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实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和全程监管,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

  各成员单位自2009年6月1日起履行以下职责:

  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

  市农业局负责种植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种植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禽畜屠宰的监管;

  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

  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

  市经委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市法制办负责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制研究;

  市编办负责组织研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为政府机构改革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过渡期间,如发生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进行查处;如发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查处。

  过渡期间,如国家或自治区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做好过渡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和各项衔接工作

  (一)做好监管单位交接工作。《食品安全法》施行后,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建立的食品卫生许可制度同时废止,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和对具体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的职责。市卫生局与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衔接工作。

  (二)做好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各项工作。《食品安全法》确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规定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确保申请及时得到受理。同时,按规定报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的协调工作。

  1. 关于餐饮服务行政许可问题。

  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市卫生监督所派出专业人员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及审核等业务工作,使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文书。

  2. 关于餐饮服务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问题。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市餐饮环节的食品卫生进行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市卫生监督所派员配合协助执法。执法中使用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上级规定,对本地区在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统一部署,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领导组织本级相关部门严格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251) 国外法规 (3602)
地方法规 (39100) 法规动态 (206)
法规解读 (2529) 其他法规 (499)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