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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柑橘无病苗木管理暂行办?市政?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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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3-11 09:57:57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27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柑橘苗木管理,有计划、安全健康地发展柑橘生产,保证品种的优良纯正,防止柑橘检疫性病虫害的传播蔓延,并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促进柑橘生产向优质、高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柑橘无病苗木管理的通知、/div>
发布单位
桂林市人民政
桂林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市政?008?
发布日期 2008-01-23 生效日期 2008-01-23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柑橘无病苗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td>


桂林市柑橘无病苗木管理暂行办泔/p>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柑橘苗木管理,有计划、安全健康地发展柑橘生产,保证品种的优良纯正,防止柑橘检疫性病虫害的传播蔓延,并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促进柑橘生产向优质、高产发展,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6465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2936.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侊/a>》及〉a target="_blank"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7349.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本办法所称柑橘无病苗木是指用于柑橘生产、销售的无检疫性病虫害苗木及其繁殖材料、/p>

  第三?nbsp; 凡生产、繁殖、销售和调运柑橘苗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p>

  第四?nbsp; 本办法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p>

  第五?nbsp; 凡需从省外调进柑橘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本行政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实施检疫、/p>

  第六?nbsp; 凡是从事商品柑橘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品柑橘苗木经营、/p>

  第七?nbsp; 申请领取柑橘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p>

  (二)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苗木检验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名以上;

  (四)具有相应的苗木储存和质量检验仪器设备;

  (五)必须为自产商品柑橘苗木,同时应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生产基地和相应的隔离条件和育苗设施:/p>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

  第八条 申请领取柑橘苗木经营许可证,应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9/p>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p>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苗木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的证明材料:/p>

  (四)苗木检验设施及仪器的产权证明材料;

  (五)苗木经营场所有关证明材料

  (六)商品柑橘苗木是自己生产的,还应提供生产品种介绍及种苗生产质量保证制度、/p>

  第九?nbsp; 生产柑橘无病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9/p>

  (一)有隔离条件的固定育苗场地:苗圃地设?0目以上封闭的防虫隔离网棚内;

  (二)建有植物检疫部门确定的无病母本园或采穗圃,外出采穗和引种必须是采穗地市(县)农业植物检疫部门核实认可的采穗园。所采接穗的品种及数量要有发票证明、/p>

  (三)应?名以上技术干部和若干名技术工人,还应聘请3名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负责技术指导。生产人员要通过县级以上农业技术部门育苗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p>

  (四)建有必要的进货验货制度和柑橘苗木生产档案。苗木生产档案应记载生产地点、接穗和枮木来源、生产地块环境和气象记录、田间生长记录、苗木流向等内容、/p>

  第十?nbsp; 果苗出圃前,必须经检验符合桂林柑橘无病苗木生产技术规程规定的苗木质量标准,并按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取得柑橘苗木检疫合格证书后方能出圃和调运、/p>

  第十一?nbsp;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p>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农业局负责解释、/p>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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