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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餐饮行为的通告(市政[201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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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3-11 09:31:57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60
核心提示: 为整顿和规范餐饮行业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70?,市人民政府决?对无证、无照经营餐饮行为进行依法整治、/div>
发布单位
桂林市人民政
桂林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市政[2010]140叶/td>
发布日期 2010-09-0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整顿和规范餐饮行业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3335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264.html">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70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无证、无照经营餐饮行为进行依法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9/p>

  一、在桂林市辖区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p>

  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仍在经营的餐饮单位,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p>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证窗口地址:市骖鸾?3号政务服务中??1号窗口;办证电话?230891;药品举报电话:2288100;食品举报电话:2288111、/p>

  三、〉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94804.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p>

  四、逾期不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罚;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70号)予以处罚、/p>

  特此通告

  桂林市人民政庛/p>

  201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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