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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指导意见(试行)(娄工商发〔2009〕16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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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3-09 05:29:51  来源: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次数:1499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我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娄工商发〔2009〕166号
发布日期 2009-09-0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娄工商发〔2013〕26号)http://www.hnloudi.gov.cn/Item/100200.aspx


为了规范我市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铁路运营中食品、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暂不列入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待相关法律明确后再执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暂不列入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待相关法律明确后再执行。保健品销售、食品摊贩暂不列入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后再执行。

  二、实施机关及管辖分工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市工商局负责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组织实施。

  三、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当达到《娄底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审查评分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分值:从事食品批发(含批零兼营)的食品经营者和从事食品零售的经营企业、商场、超市标化分应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其他食品经营者标化分应达到60分(含60分)。   娄底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审查评分表.doc


四、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除应当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必须设有存储仓库的,应提交仓库的使用证明;

  2、食品经营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健康合格证明;其他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花名册(应包含姓名、性别、民族、户籍登记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健康合格证明;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当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其具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的相应证明。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应当符合本指导意见中要求建立的各项制度。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流程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流程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批准,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执行。

  食品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在两个(含两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受理审查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要求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必要时,经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具有效证件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对以上事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可以由许可机关自行组织,也可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工商所进行;现场核查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边远农村等小食品店的食品流通许可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予以受理。

  受理审查人员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现场核查意见,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要求驳回申请,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报主管局长批准。

  主管局长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受理审查人员意见、现场核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按照规定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许可的,按照规定要求驳回申请。

  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未下发之前,登记注册机构凭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加盖公章的《审核意见表》复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食品流通许可事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应当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要求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核准内容应当与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一致。

  七、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和注销

  食品流通许可的变更和注销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食品经营者变更名称、不涉及主体类型变更的,可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后,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名称变更手续。

  食品经营者变更负责人、经营场所、许可范围、变更主体类型,或因变更以上事项而变更名称的,应当先行办理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手续,再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食品经营者变更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应当分别向许可机关备案,并分别提交变更情况登记表和花名册。

  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八、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一户一档”和“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建立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照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暂按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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