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p>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p>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p>
?007?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007?2?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008??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p>
特此通知、/p>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