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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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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3-09 11:05:53 来源9a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812176/n812748/c1192922/content.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常德市人民政庛/a>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588
核心提示:经国务院批准,?007?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div>
发布单位
财政
财政?/div>
发布文号 财税?007?69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2007-12-14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9/p>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p>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p>

  ?007?2?0日以前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007?2?1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在2008??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未经备案的出口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008??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p>

  特此通知、/p>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br />

附件取消出口退税商品清?doc

地区9/font>中国
标签9/font>玉米大米大豆出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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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9/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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