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南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政府令第198??014-06-25废止【/a>

南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政府令第198??014-06-25废止【/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3-05 10:31:25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917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防止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废弃食用油脂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
南京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政府令第198号、第229叶/td>
发布日期 2001-06-25 生效日期 2001-06-25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4-06-25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9a href="//www.sqrdapp.com/law/dongtai/187469.html" target="_blank">南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南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已?00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   

?0一年六月二十五?br />
第一 为了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防止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废弃食用油脂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777.html"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在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能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div>
  第三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废弃食用油脂的排放、回收、加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div>
  第四 市再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下属的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div>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废弃食用油脂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div>
  工商、公安、卫生、市容、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工作、/div>
  第五 废弃食用油脂禁止直接排人城市下水道和自然水体。凡排放含油脂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油脂排放量;必须随废水排放的,应当设置隔油装置;将废水中油脂进行有效分离,废水达标后方可排放、/div>
  餐饮单位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食用油胳,应当使用专门的容器盛放、/div>
  第六 餐饮和食品加工单位排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登记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需要改变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的,应当在改变前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div>
  第七 餐饮和食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弃食用抽脂必须交给定点单位回收,不得提供给非定点回收单位、/div>
  餐饮和食品加工单位不得向回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div>
  第八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9/div>
  (一)有掌握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回收队伍;
  (二)有与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加工单位签定的协议书;
  (三)有符合市容和公安交通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div>
  转运废弃食用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div>
  第九 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掌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div>
  (二)有与废弃食用油脂定点回收单位签定的协议书;
  (三)有污染治理的设施;
  (四)有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和健全的加工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div>
  (五)加工地点在绕城公路以外、/div>
  第十 同时从事回收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div>
  第十一 符合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条件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div>
  第十二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出售给非定点加工单位、/div>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进行使用或者销售、/div>
  第十三条 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过认定的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定点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和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告、/div>
  第十四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应当为从事回收活动的人员提供统一标志、/div>
  第十五条 承运废弃食用油脂的容器必须明显标?ldquo;不得食用的字样、/div>
  第十六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和销售台帐,按季度报送市再生资源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iv>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提供场所、/div>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对暂住人口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div>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非法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有功的,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div>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再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9/div>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
  (二)将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提供给非定点回收单位;
  (三)不建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和销售台帐、/div>
  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排放废弃食用油脂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申报、登记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div>
  第二十一 将加工后的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出售,或者在食品中掺杂废弃食用油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给予处罚、/div>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二十二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div>
  第二十三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再生资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二十四 当享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仪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iv>
  第二十五 本办法由市再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注: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宙/div>
  ?29叶/div>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004??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市长 蒋宏坣/div>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部分)
  十二、《南京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98号)
  1、第十三条修改为: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和加工定点单位应当到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的单位的名称、经营地点和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告、/div>
  2、删除第十九条第(一)项、/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3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