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意?澄政办发?005?1?

关于加强全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意?澄政办发?005?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3-02 06:19:14 来源:江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83
核心提示: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卫法监发?002?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澄政办发?005?1叶/td>
发布日期 2005-08-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0390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泔/a>》、《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422.html">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宙/a>》(卫法监发?002?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职工食堂、招待所产生的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p>

  二、凡产生废油脂以及从事废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p>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标?ldquo;废油脂专?rdquo;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p>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随意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城市河道水域排放废油脂或含高浓度废油脂的污水。如需排放,应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安装隔油池、油水分离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并根据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向建设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五、为防止废油脂的二次污染并杜绝废油脂加工后流向餐饮企业再次使用的违法行为,从事废油脂回收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符合环保部门行业管理规定才可从事废油脂的回收和加工;从事收集、加工废油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废油脂的收集、购销情况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每批油指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并长期保存、/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废油脂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城市河道水域、/p>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收集和排放的废油脂,应当按月统计废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禁止向无照单位和个人出售废油脂、/p>

  七、废油脂的运输应符合城市管理规定,按城管部门指定的路线运输。转运废油脂的集散点、贮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p>

  八、市卫生、工商、环保、城管、建设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废油脂的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p>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油脂的收集等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p>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废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废油脂的行为、/p>

  环保部门负责办理排污许可,并不吸油脂回收、加工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油脂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向水体排放废油脂或含过量油脂废水的行为、/p>

  城管部门加强对废油脂运输、贮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对城市市容环境的污染,依法查处违法将废油脂混入城市生活废弃物或者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行为、/p>

  建设部门负责办理排水许可、/p>

  九、违法进行废油脂回收、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拆除生产设施。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进行查处、/p>

  十、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环保、工商、公安、卫生、城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r />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