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008?010年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008?3?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广州?008?010年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008?3?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3-01 11:36:38 来源:广州市政府办公?nbsp;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215
核心提示:  市环保局《关?008?010年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div>
发布单位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008?3叶/td>
发布日期 2008-10-3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9/p>

  市环保局《关?008?010年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保局反映、/p>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p>

  关于广州?008?010年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工作方案、/p>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ldquo;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全局,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建设首善之区为目标,巩固广州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成果,进一步解决广州市饮食服务业油烟废气与噪声污染扰民等环保热点、难点问题,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和谐舒适、清洁安静的工作与生活环境、/p>

  二、整治目栆/p>

  贯彻执行《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有关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并联审批、污染投诉信息共享、违法行为联合查?个工作平台;完善饮食服务业布局规划,确保饮食服务业布局既便民又不扰民;依靠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实现饮食服务业污染从末端治理向全过程防治转变;整合各部门力量,集中实施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加大执法力度,严查饮食服务业户污染扰民行为,逐步整治不符合《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污染扰民严重的饮食服务业户,力争一年初见成效,两年明显好转,三年步入正轨,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现象得到明显改善、/p>

  三、整治范围及时间

  整治范围包括全市10区?个县级市范围内的饮食服务业户,整治时间为2008年至2010年、/p>

  四、工作思路

  将饮食服务业户分为新建和已建成两类,重点整治居民楼下的饮食服务业户。解决饮食服务业户污染扰民,主要把好三个关:一是规划先行,落实好新建楼宇内置饮食业专用烟道;二是商、住分开,严格控?ldquo;住改?rdquo;的餐饮经营行为;三是使用清洁能源、/p>

  (一)按照有利于广州经济发展、方便市民饮食、不扰民、不污染原则,积极推进全市商业饮食网点规划的落实;对新报建的饮食服务业项目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从严审批居民住宅区内新开办的可能会产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户,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从审批机制上联合把关,防止新增污染扰民、/p>

  (二)对已建成的饮食服务业户采用分类处理的办法,凡是有群众投诉的一定要依法查处,造成噪声、油烟等污染扰民的,各区、县级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依法严查和纠正、/p>

  对无证照饮食服务业户的整治,由所在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依照《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007?1号)要求,将无证照饮食服务业按照规范?rdquo;?ldquo;引导?rdquo;?ldquo;过渡?rdquo;分别处理,对规范区内的严格查处,取缔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从事饮食服务业项目;对引导区内的农村?ldquo;城中?rdquo;无证照饮食服务业户加以引导办证;对过渡区内饮食服务业户依法完善有关手续、/p>

  持有证照的饮食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由经营场所所在区、县级市环保部门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由所在区、县级市责令停业或者限期关闭、/p>

  五、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构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合作机制。严格执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依法严把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用地、卫生、环保等审批和营业执照核发关,从源头上杜绝因饮食服务业项目选址不当造成的污染扰民问题、/p>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规划局、卫生局、工商局、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政府、/p>

  (二)加强对污染饮食服务业户办理企业变更手续的监管。饮食服务业户在接到环保行政处罚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工商、卫生部门暂缓办理有关该经营场所的工商登记事项、卫生许可等手续、/p>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p>

  (三)严查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问题。分批开展对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业户的查处和取缔工作,2008年底前,重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第二?14家饮食服务业户、/p>

  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牵头,市环保局、工商局、卫生局、规划局、城管局配合、/p>

  (四)加大饮食服务业污染治理力度?008年底前,督促未安装油烟治理设施的饮食服务业户安装油烟治理设施;因地制宜建立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机制、/p>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p>

  (五)继续推进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工作?009年底前,结合天然气置换工作,以海珠区为试点,分批推进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工作、/p>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环保局、/p>

  (六)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结合出租屋管理?ldquo;住改?rdquo;?ldquo;五小?ldquo;六乱整治等工作,协助环保部门解决饮食服务业的规范发展问题;协助处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提高环境信访工作实效、/p>

  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p>

  六、部门职财/p>

  (一)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全市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制订整治计划,建立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制度,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严格把好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的环保审批关;查处饮食服务业户污染行为;组织对饮食服务业专项行动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的宣传报道工作;深入推进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建立油烟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p>

  (二)市工商局。严格把好饮食服务业营业执照核发关;查处、取缔无照和超范围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在环保行政处罚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暂缓办理其经营场所变更工商登记事项;与环保、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在日常巡查中,及时将无证饮食业户名单函告环保、卫生等部门、/p>

  (三)市规划局。进一步优化城市布局,配合市经贸委做好落实《广州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003-2012)》的工作,积极推进饮食服务业项目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立相对独立、不污染扰民的饮食一条街、饮食综合楼和点档;严把规划审批关,在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使用功能规划审批时,先征求环保部门意见;严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关,防止因此造成新的污染扰民;与环保、工商、卫生、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p>

  (四)市经贸委。联合规划部门,牵头落实做好《广州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003-2012)》,积极推进规划新建社区饮食服务业项目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立相对独立、不污染扰民的饮食街(区)、饮食综合楼;配合组织饮食服务业开展有关环境保护行动,引导饮食服务业户落实环保治理工作、/p>

  (五)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关于整治无证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007?1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房屋规划用途,把好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关;加强信息化建设,与环保、工商、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实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联合查处违法行为、/p>

  (六)市城管办。将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并抓好落实;协调、监督市城管局开展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和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执法工作;督促下级部门配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p>

  (七)市城管局。查处非法占道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定期开展饮食服务业占道经营、无证摊档乱摆卖专项整治执法工作;配合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p>

  (八)市卫生局。严把新建饮食服务业项目卫生许可证核发关;与工商、环保部门联合监管、互通信息;对政府同意关闭的饮食服务业户注销其卫生许可证;查处、取缔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饮食服务业户;与环保、工商、规划、消防等部门合作,共同建立新建项目并联审批和污染投诉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查处违法行为;与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专项执法工作、/p>

  (九)市法制办。提供有关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中的法律支持、/p>

  (十)市整规办。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整治饮食服务业无证照经营联合执法行动;督促落实《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007?1号)、/p>

  (十一)市公安消防局。依法对饮食服务业户消防安全严格把关、/p>

  (十二)各区、县级市政府。建立本级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批开展对辖区内无证、无照、超范围、占道经营饮食服务业户的查处和取缔工作;以街道为单位督促辖区内饮食服务项目整改及办理有关手续;基层组织结合出租屋管理?ldquo;住改?rdquo;?ldquo;五小?ldquo;六乱整治等工作,协助解决饮食服务业的规范发展;配合环保部门处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依照本方案制订各自辖区的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方案;依照联席会议的部署开展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p>

  七、工作步骣/p>

  (一)第一阶段:动员摸查阶段(2008?1?日至2008?1?0日)、/p>

  2008?1?5日前,对全市饮食服务业污染现状进行调研,各区、县级市政府在原第一?24家和第二?14家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名单基础上,再整理列出污染投诉较严重的饮食服务业名单作为整治重点,提出已建饮食服务业分类处理对策。召开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明确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及主要任务、实施计划、/p>

  2008?1月底前,建立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架构;依据本方案细化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并报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下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p>

  (二)第二阶段:全面整治阶段?008?2?日至2010??1日)、/p>

  重点整治居民住宅楼下无证、无照、未经环保审批,污染扰民的饮食服务业户;整治的顺序为先城区后乡村,先投诉多后投诉少、先无证照经营后证照不齐全的饮食服务业户、/p>

  1.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p>

  2.2008?2月起,规划、环保、工商、卫生部门从源头把关,严格执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对第二十五条规定4种情形的新建饮食服务项目不予审批、/p>

  3.整合各部门力量,发挥媒体宣传、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重视和参与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的氛围、/p>

  4.建立我市饮食服务业新建项目并联审批、污染投诉信息共享、违法行为联合查?个工作平台,形成可操作的工作机制、/p>

  (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010??日至10?1日)、/p>

  各部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饮食服务业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报市政府、/p>

  八、保障措於/p>

  (一)组织保障、/p>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广州市2008-2010年空气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成立市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组,由曹鉴燎副市长任组长,工作机构依托原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由市环保局和市工商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委、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公安消防局、国土房管局、整规办、法制办、城管办、城管局及各区、县级市政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办公室由市环保局、规划局、工商局、卫生局、城管局派员组成、/p>

  各区、县级市政府参照市的做法相应成立饮食服务业污染整治机构、/p>

  (二)工作制度、/p>

  1.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联席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解决存在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工作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互通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典型案例,协同解决各部门难于独立解决的问题、/p>

  2.定期督办制度。由工作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督促各相关责任部门按期完成阶段性目标。各相关部门须明确工作责任人,并根据阶段性目标的具体要求,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p>

  3.工作信息制度。各相关部门须明确一名信息员,以月报、季报的形式定期向工作组办公室报告饮食服务业污染防治工作进度、工作经验、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办公室汇总后定期向工作组报告。环保、规划、工商、卫生、公安消防、国土房管、城管等部门在饮食服务业污染监管问题上要加强沟通,建立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制、/p>

  4.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环境权益的饮食服务业建设项目,相关审批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p>

  5.联合执法制度。原则上每季度互通一批违法企业名单、开展一次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饮食服务业的各种违法行为,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p>

地区9/font>广东
标签9/font>环保工作方案服务?nbsp;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