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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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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2-28 09:29:15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833
核心提示 加强肉品管理,规范肉品市场,根据《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长春市人民政
长春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8叶/td>
发布日期 1998-12-07 生效日期 1998-12-0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业经1998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td>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泔/div>
  第一 加强肉品管理,规范肉品市场,根据《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div>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div>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div>
  第三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div>
  (一)故意加工经营禁止加工经营肉品的:/div>
  (二)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div>
  (三)掩盖事实、毁灭证据或者制造伪证的:/div>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div>
  (五)谩骂、欧打执法人员或者进行挟嫌报复的:/div>
  (六)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div>
  第四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50元以?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00元以下罚款、/div>
  第五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时,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000元以?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六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00元以?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25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七 违反《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00元以?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25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八 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00元以?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重的,处?5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九 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000元以?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15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十 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00元以?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25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十一 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2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十三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以500元以?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25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十四条 伪造、涂改、买卖《条例》中规定的《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肉品经营许可证》的,由肉管办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倍以?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规定的,处?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0000元以下罚款、/div>
  第十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个人,须经肉品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div>
  第十六条 收缴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div>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div>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肉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div>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吉林
标签9/font>行政处罚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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