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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河粉和非发酵性豆制品经营管理的通告(穗府[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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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2-26 07:28:36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472
核心提示 为加强对我市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 (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腐,或豆腐再经卤制、炸卤、熏制、干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腐丝、豆腐皮、豆腐干、腐竹、素火腿 的经营管理,确保市民的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9/div>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
广州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穗府[2005]7叶/td>
发布日期 2005-02-02 生效日期 2005-03-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加强对我市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 (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腐,或豆腐再经卤制、炸卤、熏制、干燥的豆制品,如豆腐、豆浆、豆腐丝、豆腐皮、豆腐干、腐竹、素火腿?nbsp; 的经营管理,确保市民的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通告如下9/p>

一、凡在本市销售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p>

二、市内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超市必须使用经检验合格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违反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p>

三、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查验和台账制度,索取所进货物及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以备检查核对、/p>

四、无证照生产经营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处罚;生产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的,由质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p>

五、经销不合格的河粉、非发酵性豆制品的食品经营者和市场经营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p>

六、本通告?005??日起执行、/p>

广州市人民政庛/p>

二OO五年二月二日

地区9/font>广东
标签9/font>原料经营管理发酵豆制?nbsp;大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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