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泔/a>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泔/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2-25 05:17:45 来源:宁夏农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58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07-05-01 生效日期 2007-05-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第一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div>
  第二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div>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div>
  第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div>
  第四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div>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div>
  第五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div>
  第六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div>
  第七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9/div>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div>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ldquo;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div>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div>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div>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div>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div>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div>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div>
  第八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div>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div>
  第九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div>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div>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div>
  第十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div>
  第十一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div>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div>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div>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div>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000元以?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div>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div>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div>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宁夏
标签9/font>食品流?nbsp;食品经营流通领?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