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西藏自产产品出口的管理,鼓励我区外贸进出口企业充分利用西藏资源,开发生产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扩大出口,促进本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便于规范操作,对西藏自产产品出口实行认证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p>
第一?nbsp; 认证企业的条仵/p>
在西藏自治区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经批准或登记赋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进出口企业、/p>
第二?nbsp; 自产产品的界宙/p>
1、出口本区原材料、林下产品、农牧业产品、资源性产品、/p>
2、以本区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形成的出口产品、/p>
3、从区外(含境外)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初级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和组装形成的出口产品(购买产成品直接出口的除外)、/p>
4、出口产品属于商务厅和财政厅制定的自产产品目录范図/p>
5、{见藏商发贸促字[2005]14号文附件?)、(2)}
第三?nbsp; 办理认证的机枃/p>
西藏自治区贸促分会办公室
第四?nbsp; 认证程序
企业提供单位介绍信、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货凭证、出口合同,并填写西藏自治区自产产品认证表、/p>
第五?nbsp; 西藏自治区自产产品目录由区商务厅商财政厅确定、/p>
第六?nbsp; 违章处理
区内进出口企业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三年的自产产品认证资格9/p>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自产产品认证表的:/p>
(二)伪造、变造自产产品认证表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产产品出口补贴的、/p>
对违章的企业和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p>
第七?nbsp; 执行时间
?005??日起执行、/p>
第八?nbsp;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区商务厅负责解释,以前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