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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许可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安?0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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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2-23 06:28:03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48
核心提示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为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夃/div>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安?006?69叶/td>
发布日期 2006-07-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div>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为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9/div>
  一 许可条件
  (一)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div>
  (二)企业具有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管理;该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药学专科学历、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3年以上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在职在岗:/div>
  (三)具有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专库或专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div>
  (四)企业应有与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相适应的验收、检查、养护、保管、销售、出入库登记等制度。各项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div>
  二 申报资料
  申请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提交如下资料9/div>
  (一)书面申请(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场地、设施、储存保管条件、准备经营的品种等加盖企业公章)及申请表(见附件1);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药品GSP认证证书》复印件:/div>
  (三)相关人员资质证明性资料;
  (四)仓储、经营布局图;
  (五)相关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管理制度;
  (六)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div>
  三 许可程序
  省局委托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和现场检查工作。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的许可申请后,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于受理的许可申请,应?5个工作日内按照检查标准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见附?),并将检查意见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省局。省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资料及市局检查意见作进一步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批准证明文件、/div>
  四 日常监管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作为特殊药品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督促企业强化依法经营意识,按规定销售和管理、/div>
  五、其他事宛/div>
  药品批发企业新申请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可按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条办理、/div>
  对现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各市局应于2006?2?5日前,结合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将企业申报资料及现场检查结果汇总报我局,我局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2007??日起,凡未取得许可的批发企业不得继续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div>
  为配合做好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资格许可工作,我局整理?005年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目录(见附?),供检查验收使用、/div>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地区9/font>江苏
标签9/font>批发许可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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