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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鲁卫监?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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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2-19 03:53:40 来源: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19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力度,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发布单位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鲁卫监?010?6叶/td>
发布日期 2010-06-12 生效日期 2010-06-1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7066.html">传染病防治法》、〉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4456.html">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力度,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9/div>
  一、监督检查范図/div>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设立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定点收治医院、二级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和医学院校等单位、/div>
  二、监督检查内宸/div>
  重点检查各单位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资质情况,实验室中病原微生物与实验活动的管理情况。具体检查以下内容:
  (一)组织管理工作。主要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转发部、省相关文件,召开会议安排布署和举办培训班进行培训情况、/div>
  (二)实验室备案情况。主要检查一、二级实验室是否已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基本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山东省生物安全一级和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基本要求》,是否在备案范围内从事实验活动、/div>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主要检查生物安全责任制及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生物安全工作自查记录、实验室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记录、实验室感染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记录、实验室档案,工作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div>
  (四)样本采集、检测及废弃物的处置。主要检查菌(毒)种或样本使用、运输及管理情况,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保存、运输、处置,废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div>
  三、工作要汁/div>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对建立健全我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检查,摸清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底数和管理基本情况,为实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div>
  (二)加强培训,严格执法。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人员生物安全相关知识的指导和培训,明确检查重点,提高监管能力,保障监管效果。要按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严防生物安全事件的发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备案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并予通报、/div>
  (三)认真总结,确保实效。各地要认真总结,按通知要求做好各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请各市?010??0日前,将统计表(见附件)和工作总结(含电子版)报我所传染病监督办公室,总结材料应包括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总体情况、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div>
   人:袁青春、余先/div>
  联系电话?531-85599931(传真)?5599928
  电子邮箱:sdjdcr@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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