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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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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1-24 11:03:26 来源:东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625
核心提示: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
东营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20叶/td>
发布日期 2005-02-27 生效日期 2005-04-01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其他
备注   《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   市长 刘国   二○○五年二月二十七?/td>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div>
  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用水不收取污水处理费、/div>
  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0元/立方米、/div>
  根据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成本的变化,可以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div>
  第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征收、/div>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财政部门按照代征额的1%为代征单位提取代征手续费、/div>
  第五条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div>
  第六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div>
  第七条 对低保户和特困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先征后返。每户每月用水低于10立方米的,据实返还;超过10立方米的,按10立方米用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额返还、/div>
  低保户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民政部门负责返还;特困户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工会组织和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返还、/div>
  返还所需资金从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中列支、/div>
  第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纳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div>
  第九条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div>
  第十条 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东营?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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