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泔/a>

山西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泔/h1>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1-18 09:39:35 来源: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322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提高本省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
山西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6叶/td>
发布日期 1994-03-07 生效日期 1994-03-07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20-11-10
属?/th> 规章 专业属?/th>
备注 废止依据9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211383.html" target="_blank" style="word-break: break-all;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text-size-adjust: none; text-decoration-line: none; color: rgb(0, 0, 0); font-size: 12px;">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77?

  第一 为加强对企业产品标准的管理,提高本省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495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泔/a>》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6465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侊/a>》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本办法、/p>

  第二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有标准。企业使用的产品标准是组织生产和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p>

  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推荐性标准的,企业可以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标准、/p>

  第三 企业产品标准应按照下列原则制定:

  (一 确保产品使用性能,保障安全和人民的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二 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和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p>

  (三 有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合作和对外贸易;

  (四 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企业内部与其他标准也应协调一致、/p>

  第四 企业应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本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论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发布实施。企业对标准的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p>

  第五?nbsp; 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发布?0日内,按下列规定备案9/p>

  (一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备案,省内大型企业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p>

  (二 中型企业向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p>

  (三 小型企业向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备案:/p>

  没有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与主管部门一致的,只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p>

  两个以上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共同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由企业分别备案、/p>

  第六 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到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采用的标准文本、/p>

  第七 未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或采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未办理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

  第八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资料包括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书。编制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 产品特征与特性的介绍:/p>

  (二 标准的编写依据和产品性能指标的验证;

  (三 标准水平的说明和产品的标准化分析:/p>

  (四 论证结论及参加论证人员名单;

  (五 用户意见、/p>

  企业产品标准达到国家标准的,还要附有关证明材料、/p>

  第九 修订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须在修订后30日内重新备案、/p>

  第十 企业按备案标准生产的产品,须鉴定、检查、评价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原备案的其他部门对标准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 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p>

  (二 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强制性标准;

  (三 产品标准的水平、/p>

  第十一 未经企业同意,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把企业备案的标准提供给任何与执行此标准无关的单位和个人、/p>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企业生产的产品未按规定制定标准、未按规定备案登记或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通报批评、/p>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p>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p>

地区9/font>山西
标签9/font>企业产品标准标准?nbsp;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下一篇: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1.37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