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div>
第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div>
第四 市、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div>
工商、卫生、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div>
第五 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人员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9/div>
(一)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人员总数?0%;
(二)经销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人员总数?5%;
(三)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人员总数?0%;
(四)单位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div>
(五)采购、储存、销售、厨灶等主要岗位应当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div>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本人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div>
第六 凡供给回族等少数民族食用的牛羊肉,必须按照清真风俗习惯屠宰、加工、/div>
凡生产经营的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有明?quot;清真"字样、/div>
第七 清真食品的运输容器、计量器具、储藏容器等应当保证专用、/div>
新设置的摊位、柜台、店堂必须与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食品的摊位、柜台、店堂保持三米以上的距离、/div>
第八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人员和外来人员不得将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带入生产经营场所、/div>
第九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肉食后当从持有《济南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相应清真食品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div>
第十 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凭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卫生、工商部门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然后再到民族工作部门领取《济南市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清真食品标志、/div>
未取得《许可证》和清真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经营清真食品、/div>
第十一 申领《许可证》和清真食品标志,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div>
(一)单位人员总数及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影印件:/div>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命(聘任)书影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本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影印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div>
民族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许可证》和清真食品标志、/div>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许可证》和清真食品标志悬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div>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租借、转让《许可证》和清真食品标志、/div>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停业或改业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许可证》和清真食品标志注销登记、/div>
第十四条 《许可证》和清真食品标志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div>
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核发《许可证》和清真食品标志、/div>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单位和个人自行制作悬挂的《清真食品证》和清真标志一律废止。已经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许可证》和清真食品标志、/div>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9/div>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div>
(四)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收缴其《许可证》和清真食品标志;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iv>
第十八条 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处罚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div>
第十九条 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第二十条 附设在宾馆、饭店内的清真餐厅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div>
第二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药品科普站分类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安办?02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藏、冷冻预制菜肴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东市监规字?02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汤料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东市监规字?024??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用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知
-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其他食品(异麦芽酮糖醇)生产许可审查方案》《其他食品(胶原蛋白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公告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38?
- 北京市商务局?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美食之都行动方案》的通知 (京商生二字?024??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 (陕市监办发?024?6?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闽市监食生?024?8?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的通告 (2024年第2?
点击排行
- 山东省食品安全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023年版)的通知 (新政办发?023?7?
-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四号))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裁量权规范》等6个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市管?023?79?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 (陕政办发?023?7?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重点品种目录及主体目录?024年版)》的公告 (浙市监公?024??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市监食生规字?023?5?
-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侊/A>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市监规?024??
- 普通食品原料纳入保健原料目录后,能否继续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 10379产品命名
- 审核员保密协?/a>
- 关于即食糯玉籲/a>
- 涉案食品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可规范>/a>
- 进口产品 个别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凅/a>
- 一码多品及食品添加剂标注问颗/a>
- 医用级口服液玻璃瓶可用于食品生产吖/a>
- 广东卫健委答?-----铁皮石斛食品安全标准
- 食用植物调和沸/a>
- 关于党参等新资源食品使用
- 大家来看看这个标签是否符合规宙/a>
- 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024年版(/a>
- 动物源性:牛肉产品中(速冻食品)检测出鸡成刅/a>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