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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济政发?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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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1-13 02:34:14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1040
核心提示: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9/div>
发布单位
济南市人民政
济南市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济政发?007?3叶/td>
发布日期 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4361.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3669.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行为、/div>
  二、各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各村民委员会要全面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div>
  三、各级环保、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要以机场周围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为重点,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div>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进行其他烧荒活动的,环保、林业、公安部门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林木毁损的,林业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iv>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v>
  济南市人民政庛/div>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地区9/font>山东
标签9/font>污染防治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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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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