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0号)、《潍坊市实施〈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并批准(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报省安监局批准)后,凭批文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二、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及安监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项目的安全审批、安全设计、施工建设、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控,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各级要组织发改、经贸、安监、建设、规划等部门,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对未履行安全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停建,依法关闭或取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后限期补办安全审批手续。对在建或已建成项目周边安全距离内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清理结果于2007年3月20日前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合理配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布局。各级要将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安全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于2007年5月底前制定完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报市安监局备案,同时编制和完善各专项规划,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各级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环节安全管理区域布局规划,明确分步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今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其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储存和运输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加油、加气站经营另行规定)、储存和使用项目必须选址于已建成或规划中的化工园区及功能区内。改建或扩建项目的选址也要加快向化工园区或功能区转移,否则,一律不予安全审查。现有设在城镇密集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专项规划要求,逐步迁入化工园区或功能区。从2007年起,所有城镇密集区内不再批准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等企业或项目;市内不再批准设立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逐步减少高危行业布局不合理对城市安全带来的潜在危害。对现有化工园区或功能区,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新设立的化工园区或功能区必须经科学安全规划论证,制定详细的安全、消防、污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四、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搬迁(关闭)。各级要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做好辖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限期搬迁(关闭)工作。对限期搬迁(关闭)的企业,要逐户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装置、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料得到安全处置,确保装置、设施拆除过程中不留任何隐患,确保搬迁(关闭)过程中不发生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防止危险化学品搬迁(关闭)企业放松安全生产管理。同时,要加强对化工企业尤其是水源地、河流沿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环保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压(倒)罐设施、贮罐围堰、防火堤设施、泄露物料和消防用水流向导沟(管道)及收集处理设施等项防范措施。
五、强力推进危险化学品标准化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潍政办发〔2006〕10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从2007年起,力争用3-5年的时间,完成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各级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根本性措施来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各级安监部门要通过标准化工作,指导帮助和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每个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成为安全型企业。
六、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工作的决定》(潍政发〔2004〕19号)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事故报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二ΟΟ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