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制订本规定、/p>
第二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工作。国家商 检局设在各地的商检局(简称商检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国外卫生 册的预审上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p>
第三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简称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向当地商检 构提出向国外卫生注册申请9/p>
一、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有关产品生产设施,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并有对申请注册 国的产品出口或意向性协议、/p>
二、出口食品生产、卫生质量管理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要求》及进口 国的卫生要求、/p>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订有质量管理手册并能有效执行、/p>
四、生产企业一年来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其产品质量无消费者或用户投诉、/p>
五、生产企业获得商检部门颁发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证书、/p>
第四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ldquo;向国外卫生注册申请书(一式二份),向当地 检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工厂平面图、工艺流程图、质量手册、卫生注册编号及主要 生产工序的彩色压膜照片、/p>
第五 商检机构接到申请书后,按本文第三条规定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国 家商检局、/p>
第六 国家商检局接到商检机构的报告后,派出评审员进行工厂审查,符合条 的推荐给进口国主管当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评审,并建议申请单位整改,达到要 后可重新申请、/p>
第七 进口国要求来华检查或复查的,由国家商检局组织进行,对检查或复查 格确认的,国家商检局公布获准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单、/p>
第八 获准注册企业的名称和编号属该企业专有,其它单位不得使用或冒用、/p>
第九 获准注册企业的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 生注册登记细则》执行、/p>
第十 经监督抽查发现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商检机构应及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 经改进仍达不到条件的,报国家商检局审查同意后吊销卫生注册证书和编号、/p>
第十一 进口国来华检查、复查、商检机构监督检查及国家商检局抽查,应作好 记录,并由参加检查者及企业代表签字确认、/p>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