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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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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1-01-05 09:27:44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82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的基础上,就地方标准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9/div>
发布单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京质监标发[2008]31叶/td>
发布日期 2008-01-22 生效日期 2008-01-22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2014-05-06
属?/th> 专业属?/th>
备注 暂无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的基础上,就地方标准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9/div>
  正式立项的地方标准二类项目(研究项目)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取得科研和调研分析成果,形成标准草案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制定项目)。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9/div>
  (一)申请将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公文:/div>
  (二)标准草案;
  (三)研究成果报告、/div>
  我局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9/div>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标准草案是否有明确的技术内容;
  (三)研究成果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是否包含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的情况及意见;
  审查通过的项目调整为一类项目,列入当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应确保当年完成项目任务。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仍作为二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每年12?1日前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可再次提出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申请、/div>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div>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div>
地区9/font>北京
标签9/font>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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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89123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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