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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6号)【2012-01-01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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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30 11:38:24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092
核心提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公告。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6号
发布日期 2010-1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2-01-01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2012年版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公告。

  大陆出口企业可依法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应依据本公告附件签发出口至台湾的货物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地区: 中国 
 标签: 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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