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地方法规? 浙江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办?浙政办发?010?8?

浙江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办?浙政办发?010?8?

扫描二维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2-24 01:37:42 来源:浙江农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232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009?9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div>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
浙江省人民政庛/div>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010?8叶/td>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td>
  为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实施工作,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009?9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刘/div>
  (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制定和组织实施符合上级要求、切合当地实际的农资综合补贴实施方案、/div>
  (二)促进粮食生产原则。农资综合补贴与粮食生产直接挂钩,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农户、/div>
  (三)公开公正原则。实施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要求程序科学、操作规范、过程公开,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到农资综合补贴政策、/div>
  (四)简便高效原则。要针对农民特点,通过简便易行的办法,及时、足额把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发放到户、/div>
  二、补贴面积的核定
  (五)补贴面积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农户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核定、/div>
  (六)核定补贴面积工作要在县级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行村级上报,乡镇初审,县级农业部门审核确定、/div>
  三、补贴资金的来源和拨仗/div>
  (七)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央财政预算基础上,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预算、/div>
  (八)省财政厅收到中央拨付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后,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全省上一年度粮食播种面积确定亩均标准,再按照各市、县(市)上一年度粮食播种面积统计数据将补贴资金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入各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div>
  (九)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核定的补贴面积通过农民补贴网管理系统计算分户补贴金额,力争在当年春耕前通过一卡?rdquo;?ldquo;一折?rdquo;)渠道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种粮农户、/div>
  四、补贴的管理和监睢/div>
  (十)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级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div>
  (十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补贴网建设管理工作,并在人员、经费、设备上给予必要的保障。在补贴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农民补贴网?ldquo;一卡?rdquo;?ldquo;一折?rdquo;),加强补贴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农民补贴网应及时、动态反映享受补贴农户的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要将种粮大户直补等直补农户的资金统一纳入一卡?rdquo;?ldquo;一折?rdquo;)发放渠道?ldquo;一卡?rdquo;?ldquo;一折?rdquo;)应专项列示补贴项目和金额、/div>
  (十二)明确职责分工。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并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农业部门负责补贴面积的核定,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农资综合补贴工作以及农民补贴网数据的管理及上报、/div>
  (十三)各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认真处理群众举报。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部门和乡镇政府领导及责任人员的责任、/div>
  (十四)补贴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原则上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工作经费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009?号)的有关规定使用、/div>
  (十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实行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后,如有不直接发放到农户的增量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等部门按照财政部要求编制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div>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div>
地区9/font>浙江
标签9/font>农业粮食生产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br/>电询?535-2129301
QQ?891238009
食品标法? border=
实时把握 食品标法动?/span>
请扫码关?span class="color2">食品标法圇/span>

声明9/p>

凡本网所有原?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br>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br> 邮箱:law#www.sqrdapp.com(发邮件时请?换成@ QQ?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按分类浏觇/strong>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