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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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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缩小字体2010-12-17 02:18:45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978
核心提示: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div>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厄/div>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009?叶/td>
发布日期 2009-01-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th>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9/p>

  现将《国务院办公厄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65248.html">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p>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制,强化监管措施,保持了渔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受渔业作业地点分散、边境渔业生产战线长、渔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相对落后、冬季漫长寒冷的气候条件等诸多因素影响,渔业安全生产仍然存在隐患,渔船超载、载客、载货等各类安全事故和涉外渔业事件仍有发生。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13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p>

  二、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各地要针对冬季渔业生产船舶集中停泊的特点,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深入渔区、码头和渔船停泊点,逐船进行认真排查,对不登记、不检验的船只和违规停放的渔船,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逐船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渔船不得进行生产作业,确保渔业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渔业船舶超载、载客和载货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边境地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边防、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边境水域渔业管理规定,强化监督管理措施,遏制涉外渔业安全事件的发生,促进边境地区和谐稳定、/p>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执法人员分段包片,层层签订责任书。要通过与渔民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作业时间地点、气候条件、救生设备等内容,增强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渔民的生产作业行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冬季冰封期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渔民普及《黑龙江省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知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渔民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应对突发险情的处置能力,扎实有效地推进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p>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地区9/font>黑龙?nbsp;
标签9/font>安全生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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